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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貸款260萬買房去世 母親想解除合同討回首付 | 溫哥華財稅中心


[房屋貸款] 獨子貸款260萬買房去世 母親想解除合同討回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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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獨子貸款買房後不久去世,無經濟來源的失獨母親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及已還的購房貸款。在法院調解下,各方達成了“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貸款”等連環調解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該案為其中之一。最高法認為,本案是老年人權益保護中做實調解、實質解紛的良好示范,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而且徹底解決了老年人的生活焦慮和憂愁。

>>案例1


支持依約解除合同

解決預付費“退費難”

【基本案情】

趙某某在某養老產業公司銷售人員朱某的介紹下,與該公司簽訂《養老卡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某以10萬元價格購買入住該公司養老院60個月的服務;趙某某交清費用後3天內作為考慮期,考慮期內提出退款並填寫退款申請,可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

趙某某支付10萬元費用後,當日即聯系負責辦理簽約事宜的朱某要求辦理退費,但未果。後來,該公司稱趙某某未提交書面退款申請、未撥打合同載明的退款電話,故趙某某不符合考慮期內全額退款的條件。趙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產業公司全額退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養老卡合同》明確約定,辦卡人在考慮期內可申請全額退款,但並未約定申請退費的渠道和步驟。某養老產業公司認可朱某系其銷售人員,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合同和付款當日即聯系朱某要求退費。趙某某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應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終判決:某養老產業公司向趙某某退還全部費用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

部分養老機構出於快速回籠資金、增強用戶黏性等目的,采取預付費模式運營。實踐中,當老年人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退還預付費時,一些養老機構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甚至拒絕退還,導致合同“解除難”、預付費“退費難”,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核查老年人締結合同的過程和相關情況,認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維護了老年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本案的裁判有利於激勵老年人安心消費,有利於引導養老機構誠信、規范經營。

>>案例2

落實意定監護 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


【基本案情】

老年人楊某與其配偶未生育子女。配偶去世後,楊某由配偶之侄盧某照顧。經過公證,楊某與盧某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盧某擔任其監護人,管理楊某財產,安排其養老、就醫等事宜。後來,楊某突發嚴重疾病,意識出現障礙。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楊某腎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盧某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楊某已無法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經盧某自行委托鑒定,鑒定結論為楊某系重度失能人員。楊某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意見確認楊某意識不清醒,長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盧某向法院申請: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盧某擔任其監護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應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與盧某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經過公證,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約定,結合楊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盧某擔任楊某監護人的申請應予支持。最終判決: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人協商後以書面形式確定他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周延保障老年人權益。實踐中,不少老年人對意定監護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導致產生實際需求時無法享受此項權利,引發監護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願,依法支持意定監護,彰顯了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價值,有利於社會公眾積極認識、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監護,讓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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