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uthor: rainfxl, Posted: 2018-12-21 10:37
昨天看过案子后,心里不舒服,在网上查看后续处理情况,发现一些细节:
最后一个案子是发生于2015(注意:这个时间点很有意义)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2017年4月2日,11名涉案人被逮捕判刑,其中:
被告人赵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娜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制减刑;
被告人刘洪羊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周合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李娜、刘洪羊犯罪使用的轿车一辆、李娜犯罪使用的手机5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判之后,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10月,河南开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这几个人渣继续上诉,2018年12月20日,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还是维持原判,所以这两天,这案子才又引起大家注意。
以下是我自己在查证这案子的过程中的发现:
河南为什么从2006-2017间,不断发生强奸未成年人?我仔细查证了一下,貌似找到了根源,中国以前有个罪名,叫“嫖宿幼女”罪,该罪虽然是针对“保护未成年人”而设(如果是成年人,就叫嫖娼,不能算刑事案),但基于对方是“卖淫”的性质,所以量刑时比较轻。
有心的人看出了吧,为什么赵志勇在对女孩们强奸之后,会强迫她们卖淫,这是为了给那些女孩冠上”妓女“的标签,好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调查,毕竟”嫖宿幼女“罪名比”强奸罪“要轻,这帮人渣!
可是这帮傻X不知道的是,中国在2015年修改了法案,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只要是对未成年人染指,一律算是“强奸罪(量刑重,最高为死刑)”。
所以,这几个混蛋才喊了1年多的“冤枉”,直到2018年12月20日才终审判决,2015年前被轻判的嫖宿幼女罪,2015年后轮到自己被判了强奸罪 —— 死刑 (庆幸中国还有死刑)。
这里我关注了一下2015年这条新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废除了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所有对未成年人的性关系,都被自动定义为强奸罪
有网友对这条新法表示有看法,嚷嚷道:这条法律对男性不公,如果某天上洗脚城、按摩院时,没有控制住体内的洪荒之力,在对方年龄认知错误的情况下(毕竟现在有些未成年人发育得早),会不小心犯上强奸罪!
对于这位网友的抱怨,我只想耸耸肩,回复:“活该!”
在此,也算是为各位加西男性网友普法,特别是那些回中国,想去红灯区、洗脚城逛逛,玩个“偶遇”啥的,要当心了: 交易有风险,放纵需谨慎!
output generated using printer-friendly topic mod, All times are GMT - 8 Hou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