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治」這名詞往往令人想起一些公認自由和文明的政權,帶有正面的含義。隨意亂用「法治」一詞,往往會不慎為一些「以法管治」(Rule of Law) 或「人治」(Rule by Man) 的政權錯誤鍍金,給它們加上名不符實的道德冠冕。
6.尤其是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Rule of Law),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 (Rule by Law)。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 (Rule by 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