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幹貨:財富管理信托規避CRS機制
中國) 加入「信息自動互換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目前只有少部分國家或地區 (例如美國和台灣) 沒有參與這個機制。這份機制的用意在於遏止逃漏稅及洗黑錢現象,並且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
許多被昵稱為「太空人」或「空中飛人」的加拿大移民,雖然在加拿大擁有金融帳戶(如:銀行、保險或股票交易帳戶等),但因為居住連結在原居國,因此不屬於加拿大稅務居民。那麼,CRS機制對他們又有什麼影響呢?

假設馬先生是一位典型的空中飛人移民,妻女居住在加拿大,但他90%的時間待在中國打理生意,大部分的社會連結都在中國。根據加拿大和中國的稅務協議,馬先生屬於中國稅務居民,而非加拿大稅務居民。
馬先生在加拿大的銀行有300萬加幣的存款。根據CRS機制規定,銀行自2018年起,需將馬先生在銀行的資產信息提供給加拿大稅務局,而加拿大稅務局也將自動把此信息提供給中國稅務局。同樣情況會出現在馬先生位於全球超過一百個CRS參與國的個人金融帳戶。
因此,馬先生曾考慮將個人金融帳戶開設在沒有參與CRS機制的美國;但是,美國對於部分金融資產征收遺產稅,所以他考慮了其他的方案。
這個方案也被部分加拿大移民家庭使用。也就是由居住在加拿大並身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馬太太,為她自己、馬先生、他們的女兒,以及女兒的後代設立一個信托。
此信托在加拿大境內設立並管理。由於設立人是身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馬太太,因此這個信托將被認定,並且被視為一個加拿大稅務居民,受到加拿大稅法條例管轄。
馬先生可將放在銀行的300萬加幣贈與該信托。
如果信托設立人為身為中國稅務居民的馬先生,根據CRS機制,銀行和加拿大稅務局仍然需要把賬戶信息披露給中國稅務局。
但由於該信托是由加拿大稅務居民開設,此信托信息將不會被披露給中國稅務局,即便身為受益人之一馬先生是一個中國稅務居民。
如果該信托屬於不可撤回信托,那麼即使馬先生和馬太太離婚了,信托資產也僅可用於馬先生、馬太太、他們的女兒,以及女兒後代的受益權。
若馬先生的女兒結婚後離婚,其前夫也不可由此信托受益。

但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設立的信托有一個以21年為周期的「假定處置 (deemed disposition)」規則。
此規則是用來確保家庭信托不能無期限推遲繳納資本增值稅;其運作方式是法律假定信托必須每21年在一個公平的市場價值范圍內「賣掉」所有資產,並且必須支付這個假定銷售所產生的增值稅。
當然,若此信托由馬先生在加拿大境外離岸設立並管理,將不會有21年的假定處置規則。但如此一來,離岸銀行會仍就根據CRS機制將信息披露給中國稅務局。
可信托的資產包括位於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房地產;目前來說,房地產資產不會經由CRS機制向中國稅務局披露。信托也經常被加拿大家庭用來持有他們的房地產,因為這是一種長久保護家庭資產的極好方式。
對於CRS機制有顧慮的加拿大移民家庭來說,設立加拿大信托是一個管理多項財富的理想方式。但是,在進行類似的財務規劃之前,一定要向加拿大稅務律師進行咨詢,取得正式的法律意見。
麥當勞地產集團旗下的《家庭辦公室》由資深法律人士組成,轉介合適的加拿大稅務律師、信托公司、私人銀行、金融分析師和會計師給有需求的客戶,為其規劃全球性財富保護規劃。
麥當勞地產集團《家庭辦公室》聯系方式:
施博德 (Peter):pscarrow@macrealty.com 或
周妍岑 (Luna):lzhou@macrealt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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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地產服務需求,也歡迎來信:chinese@macrealt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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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 已經成功說服了約100個國家和地區 (包括加拿大和許多被昵稱為「太空人」或「空中飛人」的加拿大移民,雖然在加拿大擁有金融帳戶(如:銀行、保險或股票交易帳戶等),但因為居住連結在原居國,因此不屬於加拿大稅務居民。那麼,CRS機制對他們又有什麼影響呢?

假設馬先生是一位典型的空中飛人移民,妻女居住在加拿大,但他90%的時間待在中國打理生意,大部分的社會連結都在中國。根據加拿大和中國的稅務協議,馬先生屬於中國稅務居民,而非加拿大稅務居民。
馬先生在加拿大的銀行有300萬加幣的存款。根據CRS機制規定,銀行自2018年起,需將馬先生在銀行的資產信息提供給加拿大稅務局,而加拿大稅務局也將自動把此信息提供給中國稅務局。同樣情況會出現在馬先生位於全球超過一百個CRS參與國的個人金融帳戶。
因此,馬先生曾考慮將個人金融帳戶開設在沒有參與CRS機制的美國;但是,美國對於部分金融資產征收遺產稅,所以他考慮了其他的方案。
這個方案也被部分加拿大移民家庭使用。也就是由居住在加拿大並身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馬太太,為她自己、馬先生、他們的女兒,以及女兒的後代設立一個信托。
此信托在加拿大境內設立並管理。由於設立人是身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馬太太,因此這個信托將被認定,並且被視為一個加拿大稅務居民,受到加拿大稅法條例管轄。
馬先生可將放在銀行的300萬加幣贈與該信托。
如果信托設立人為身為中國稅務居民的馬先生,根據CRS機制,銀行和加拿大稅務局仍然需要把賬戶信息披露給中國稅務局。
但由於該信托是由加拿大稅務居民開設,此信托信息將不會被披露給中國稅務局,即便身為受益人之一馬先生是一個中國稅務居民。
如果該信托屬於不可撤回信托,那麼即使馬先生和馬太太離婚了,信托資產也僅可用於馬先生、馬太太、他們的女兒,以及女兒後代的受益權。
若馬先生的女兒結婚後離婚,其前夫也不可由此信托受益。

但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設立的信托有一個以21年為周期的「假定處置 (deemed disposition)」規則。
此規則是用來確保家庭信托不能無期限推遲繳納資本增值稅;其運作方式是法律假定信托必須每21年在一個公平的市場價值范圍內「賣掉」所有資產,並且必須支付這個假定銷售所產生的增值稅。
當然,若此信托由馬先生在加拿大境外離岸設立並管理,將不會有21年的假定處置規則。但如此一來,離岸銀行會仍就根據CRS機制將信息披露給中國稅務局。
可信托的資產包括位於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房地產;目前來說,房地產資產不會經由CRS機制向中國稅務局披露。信托也經常被加拿大家庭用來持有他們的房地產,因為這是一種長久保護家庭資產的極好方式。
對於CRS機制有顧慮的加拿大移民家庭來說,設立加拿大信托是一個管理多項財富的理想方式。但是,在進行類似的財務規劃之前,一定要向加拿大稅務律師進行咨詢,取得正式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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