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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被领养16年未登记,法院判决其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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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1994年出台的《收养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所以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考虑到李甲和李某夫妇共同生活16年,双方存在扶养关系,李某可以以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需另行起诉。



小时候李甲和爷爷李某一起旅游时的合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父母双亡10岁娃被7旬夫妇领养


李甲原本出生于贵阳市一个农村家庭,8岁时生父因病去世,两年后生母又因子宫癌晚期去世,甚至700元火化费都是居委会凑起来的。

“帮忙找个愿收养我的家吧,我会做饭,洗衣服,什么都能做。”当地媒体在得知李甲的事迹后,帮忙在报纸上呼吁。

被领养不仅是小李甲的愿望,也是生母的遗愿。李甲生母病重期间多次找到当地居委会,请求政府出面为小孩找一家好心人领养。事后,在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指导下,由居委会牵头,通过报社宣传报道,为小孩寻找领养家庭。


一个月后,贵阳甲秀楼附近某机关宿舍的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了李甲。据当时媒体报道,李某夫妇年过七旬,因女儿结婚搬走后感到孤独,遂决定收养李甲。同时,李某夫妇还拿出10多万元的存款作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学业。



李某夫妇为领养李甲手写的领养申请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李某夫妇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领养、改名、转户口等申请,并将李甲转到师资力量更为雄厚的小学。领养申请书显示,李某夫妇称领养后的教育费用概由两人承担直到成人,并委托干女儿夏某夫妇为委托人。户口资料也显示,李甲作为两位老人孙子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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