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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遭武術教練毆打致死案續:檢方抗訴認為一審量刑畸輕


青島8歲男童遭武術教練毆打致死案一審宣判後,檢方提出抗訴。8月17日,澎湃新聞從受害人翟某琦親屬處獲悉,他們近日收到了檢察機關作出的《刑事抗訴書》,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量刑畸輕,因此提出抗訴,並提出三點理由。

2024年6月13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賢斌和被告人李海丁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嘉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上述《刑事抗訴書》落款時間為6月21日,其中顯示,青島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未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原則。本案被害人系年僅8歲的兒童,三名被告人則為對被害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教練身份,多次、長時間毆打被害人,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其次,青島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賢斌系涉案兩家武術俱樂部實際負責人,在兩地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並授意李海丁毆打被害人等。張賢斌罪責明顯重於被告人李海丁,一審判決對二人均判處無期徒刑刑罰,屬於罪責刑不適當。

另外,青島市檢察院認為,三名被告人存在延誤救治的情況,投案行為具有一定被動性。三名被告人電話得知被害人已經昏迷的情況後,沒有第一時間安排人將被害人送往醫院進行救治,而是自己驅車二十分鍾返回案發現場後,才將被害人送往醫院,被害人在被送到醫院時呼吸心跳均已停止,該行為不屬於積極送醫搶救且存在延誤救治的情況,送醫行為沒有減輕或避免損害後果發生,故不應據此對其從輕處罰。後被告人在醫生發現被害人身體存在明顯異常外傷的情況下,電話報案,其投案行為具有一定被動性,三被告人雖符合自首認定條件,但犯罪行為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從嚴掌握從輕處罰幅度。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6月,8歲兒童翟某琦在青島崇德聚英武術運動俱樂部遭傷害死亡,後該俱樂部張賢斌等三人被抓。

2024年6月13日,青島中院對張賢斌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一審宣判。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張賢斌在俱樂部教學期間,因被害人訓練動作不規范,被告人李海丁、張嘉豪對其毆打、捆綁,後被害人被發現意識不清昏厥,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張賢斌系武術館實際控制人,多次毆打並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海丁身為教練,多次毆打並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鑒於張賢斌、李海丁具有自首情節且將被害人送醫療救治,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嘉豪系幫助教學,作案時間短,擊打程度明顯弱於同案被告人,捆綁時僅是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還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鑒於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賢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海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嘉豪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此外,三名被告人作為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傷害犯罪,依法應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宣判後,被害人翟某琦父親翟春光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提出申請抗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人張賢斌、李海丁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被告人張嘉豪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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