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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賬銷?稅務局這官司震驚加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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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編譯報道: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加拿大稅法中的一項條款賦予稅務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向配偶或同居伴侶征收未繳稅款的權力。




該條款旨在阻止加拿大人將其財產(無論是現金、汽車、房屋還是其他資產)贈予不相幹的人,而從賬面上看,他們似乎沒有足夠的錢繳納應繳的稅款。


該條款也意味著,任何人將財產贈予親人,最終親人可能會被要求為贈與人繳納稅款。這可能應了一句話:錢並不是那麼好拿的。

那麼,在一種情況下,如果贈與人死亡了呢?他欠的稅款稅務機關是否有權繼續向被贈與人追討?小伙伴們請在評論中說說你的看法。

最近一項多年的官司的裁決,就圍繞著這樣一件欠稅人已故的情況。

周二的裁決表示,阿省的一名寡婦贏得了與加拿大稅務局的訴訟,可以保留其已故丈夫留給她的數萬加元退休儲蓄。

2013 年,瑪琳·恩斯 (Marlene Enns) 的丈夫彼得·恩斯 (Peter Enns) 去世,她結婚近 40 年,之後她是唯一受益人。

她繼承了價值略高於 102,000 加元的 RRSP,並將其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四年後,CRA 的評估發現彼得去世時欠下近 15 萬加元的所得稅。


該機構求助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收款工具,試圖從彼得的配偶馬琳那裡收取這筆錢。

根據這項名為第 160 條的工具,CRA 可以要求那些以低於公平市場價值接收財產的朋友和家人等親密接觸者對贈與人的未繳稅款負責。

CRA 希望從瑪琳那兒收回彼得的 RRSP 中的全部金額,以償還他的所得稅債務。

瑪琳最終將這個問題告上法庭。她說,稅務機構無法利用第 160 條進行征收,因為“配偶”的定義不包括寡婦。


加拿大稅務法院於 2023 年做出了對瑪琳不利的裁決,認為即使在彼得去世後,瑪琳在此事中仍被定義為彼得的“配偶”。

周二,聯邦上訴法院卻采取了相反的態度。

高等法院表示,根據多項法律和字典定義,配偶被定義為已婚人士。

它說,婚姻在一方死亡的那一刻就結束了,所以當瑪琳繼承退休儲蓄時,她並不是“配偶”,因為彼得已經去世了。

法院表示,這意味著 CRA 不能利用第 160 條向瑪琳追債並清償 Peter 的債務。 它還命令 CRA 支付瑪琳的法律費用。

在恩斯案之前,加拿大稅務法院對第 160 條下的配偶定義存在分歧。2013 年的一個案件發現“配偶”一詞不包括寡婦,但兩年後的另一項判決發現寡婦仍然是配偶。
2     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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