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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患癌仍被医院切除胆囊",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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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浏阳的张先生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一场民事诉讼近日落槌,湘雅二医院应该为该院医生的诊疗过错担责,赔偿张先生因该院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据近日披露的此案判决书,张先生身体并无任何不适,因常规体检发现“肝占位7天”,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肝癌,但随后手术探查确认张先生只是患血管瘤、未见恶性肿瘤。医生却仍对张先生进行了抗肿瘤治疗,在他腹部埋置了化疗泵,并切除了胆囊。此后,张先生又遵照管床医生刘翔峰的医嘱,进行了三次化疗。一年多后,张先生只得切除部分肝脏,取出了化疗泵,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2年8月,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严重违法被查后,张先生意识到自己在湘雅二医院的诊治可能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近日一审宣判,判决已生效。目前,湘雅二院已履行判决赔偿款项。


病检未见恶性肿瘤却被按医嘱化疗,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2014年10月28日,时年45岁的张先生住进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二病区。

此前,张先生在浏阳老家医院做常规体检时,“发现肝占位7天”。来湘雅二医院后,医生对他的入院诊断为“肝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肝癌?FNH?;肝脏,双肾多发囊肿”。

经一系列检查后,湘雅二医院拟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切除术,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2014年10月30日,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活检+门静脉化疗泵埋置术+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湘雅二医院对右肝肿块进行病检,病检结果为:轻度异型,未见恶性肿瘤。湘雅二医院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表示拒绝肿块切除术,要求术中化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

术后,湘雅二医院对胆囊送检,病理诊断为:镜下符合慢性胆囊炎,局部呈腺瘤样增生,胆囊颈切缘未见癌。


2014年11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治疗总费用为66296.47元。术后,张先生前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三次化疗,三次化疗医疗费总额为14275.95元。

刘大华律师介绍,张先生在湘雅二医院做手术时,刘翔峰是手术第一助手和管床医生。后来张先生进行化疗,则是遵照刘翔峰的医嘱。

然而,几次化疗之后, 张先生的肝脏严重受损,2016年4月18日,他住进了湖南省人民医院感染科治疗。同年4月26日,张先生在该院肝脏外一科实施了腹腔镜右肝后叶切除术,同时去除腹壁化疗泵。


此次术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将标本送病检,右肝后叶病理诊断为:1、海绵状血管瘤,肿物大小约3.0*2.0*1.5cm,肝切缘净。2、其余肝组织内灶肝细胞增生、浊肿、空泡变性及淤胆;部分汇管区纤维组织及小胆管增生,炎症细胞浸润。2016年5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此次住院治疗总费用59907.77元。

2022年8月,刘翔峰因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张先生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随后,他在刘大华律师指导下,到湘雅二医院处调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历,于2023年1月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申请鉴定。

芙蓉区法院首先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湘雅二医院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23年9月4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回复称,因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该案不予受理。

后芙蓉区法院再次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张先生因体检发现肝占位就诊,湘雅二医院在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实验室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升高,医方未再进一步行相关检查来明确占位病变性质,以决定治疗方案,而是根据术前所行相关检查结果,首诊考虑“肝癌?(编注:入院诊断书如此表述)”依据不足,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存在过错。

此外,根据医方2014年10月30日手术记录记载内容提示:肝内占位为良性病变。在术中未诊断肝癌的情况下,医方仍对患者施行了“术中抗肿瘤治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以及胆囊切除”。应认为医方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在此情况下,术后医方仍继续对患者进行了三次化学药物治疗,存在过错。

该司法鉴定意见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湘雅二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张先生目前损害后果(胆囊切除、化学药物治疗、肝功能损失等)的完全原因;张先生属于九级伤残;张先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18个月,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659元,鉴定费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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