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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11年的房子要卖 大温女子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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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在温东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发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产要出售,请确保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了解自己的权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岁的孩子在温东 38 大道租了一整栋房子,已经住了 11 年多。


她在接受 CTV News 采访时表示,因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艰难的事。



埃雷斯曼在温东租住的房子最近卖掉了,而她称自已在本案中的错误是签署了一份名为 “结束租约的相互协议 ”的文件。






她说,房地产经纪人告诉她,无论如何她都得搬走,并提出如果她签署了这份文件,就可以多免一个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双方终止租约,如果新房主继续将房屋作为出租物业,那么根据现有租房协议的条款,她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卖房的经纪表示,待售房屋的一个条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时,房屋必须空置


卖房的经纪在电话中告诉 CTV News,要求租户双方同意结束租约是非常标准的做法。

“她有足够的时间阅读这份文件。”经纪Josh Zheng 说:“文件上面写得很清楚,你没有任何签字的义务。但她同意了这些条款,并同意签字。”


租户资源和咨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师罗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励租户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咨询该组织或其他租户权利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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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4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游客 [徵.月.纣.共] 2025-05-09 10:00
    这个案例没有问题! 经纪做得对的,符合租务法。 想想看, 房主作为主人,每年交着地税,有权利做出选择出卖。 租客有什么理由上诉? 现在的市场跟11年前相比,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想拿 11年前的租金现在找房,简直是空想! 这里的法律还是太保护租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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