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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11年的房子要賣 大溫女子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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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在溫東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發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產要出售,請確保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了解自己的權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歲的孩子在溫東 38 大道租了一整棟房子,已經住了 11 年多。


她在接受 CTV News 采訪時表示,因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艱難的事。



埃雷斯曼在溫東租住的房子最近賣掉了,而她稱自已在本案中的錯誤是簽署了一份名為 “結束租約的相互協議 ”的文件。






她說,房地產經紀人告訴她,無論如何她都得搬走,並提出如果她簽署了這份文件,就可以多免一個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雙方終止租約,如果新房主繼續將房屋作為出租物業,那麼根據現有租房協議的條款,她有權繼續住在那裡。

賣房的經紀表示,待售房屋的一個條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時,房屋必須空置


賣房的經紀在電話中告訴 CTV News,要求租戶雙方同意結束租約是非常標准的做法。

“她有足夠的時間閱讀這份文件。”經紀Josh Zheng 說:“文件上面寫得很清楚,你沒有任何簽字的義務。但她同意了這些條款,並同意簽字。”


租戶資源和咨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師羅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勵租戶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咨詢該組織或其他租戶權利倡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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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4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1 游客 [徵.月.紂.共] 2025-05-09 10:00
    這個案例沒有問題! 經紀做得對的,符合租務法。 想想看, 房主作為主人,每年交著地稅,有權利做出選擇出賣。 租客有什麼理由上訴? 現在的市場跟11年前相比,當然不可同日而語, 想拿 11年前的租金現在找房,簡直是空想! 這裡的法律還是太保護租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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