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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段時間,2022年的一樁舊案引發了不少討論。


事情發生在北京。41歲的趙女士因病離世,留下好幾百萬遺產。

由於她父母雙亡、未婚未育,又沒有立過遺囑,這筆財產就處於無人繼承的狀態。


這時,趙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阿姨等十多名親戚跑來,打算分割遺產。

大家都認為自己照顧過小趙,理應得到一份經濟回報,但在分割比例上產生了糾紛。

爭執不下,鬧到對簿公堂。



法院走訪後發現,趙女士患有尿毒症,平時生活可以自理。

遇上極端困難的情況,一位開出租的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帶她去醫院看病。

她的病歷本裡,近親屬一欄填的正是叔叔的名字。

其他親人也出於情義給過她關懷,比如逢年過節給她發紅包;帶她出門旅游;在她住院時,提前翹班前去照顧她,等等。

但這種種關懷和法律意義上的撫養行為還是不能畫等號。

綜合考慮後,法官宣判:


趙女士名下的存款還有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親戚共同繼承。

對她照料較多的叔叔分得20%,其他人分10%。

她的房產則依照規定,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



這個判例給很多人上了節普法教育課。


他們才意識到,原來《民法典》中有這麼條明文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一些人開始不理解了:

“逝者明明還有血親在世,為什麼不把財產留給旁系親屬,讓親戚過得更好?”

而其他網友告訴他們,如果逝者想把錢留給親戚,大概早就立遺囑贈予了。

生前不立遺囑,可能就是當事人根本不想把遺產分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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