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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入室搶嬰案買主 被搶娃母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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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師、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聖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不服,將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兩份肥城市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二人於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7月8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肥城市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後曾某某與呂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並安排呂某某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某通過袁某某(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後於村的姜某某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並到姜某某家附近踩點。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牆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婦,呂某某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出生)從床上抱走後三人離開。次日,曾某某、呂某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某夫婦。劉某某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劉恩正並落戶於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姜磊、喬守芬是劉恩正生物學父母親。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夫婦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檢察院認為,二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自訴。


7月8日晚,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師、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聖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不服,將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他認為,劉某強夫婦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賣兒童的故意,而且還給姜甲儒上了假戶口,存在明顯逃避偵查的行為,應該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三個月前(4月2日),歷經近9個小時的庭審,“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在泰安市中院庭審結束,未當庭宣判。庭審中,曾某某、袁某某不認罪;呂某某認罪、王某某對部分指控認罪。不過,呂某某、王某某對入室搶嬰的細節,回答時明顯回避。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師還當庭提出,買主夫婦、女買主父親,以及曾“報價”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構成犯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公訴機關表示,之後會根據證據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檢方決定不起訴18年前“4人入室搶嬰販賣案”買家,被搶孩子母親:將申訴

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對“4人入室搶嬰案販賣案”中的買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其原因是已過追訴時效期限。該案中2006年被搶賣的姜甲儒,如今已經19歲。9日下午,姜甲儒的母親喬守芬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會進行申訴。喬守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她在8日當天收到了檢察院寄來的郵件。打開後才得知是不起訴決定書。喬守芬提供的這份文書顯示,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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