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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血铅案检测结果悬殊 检测机构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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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报道,近日,针对甘肃天水幼儿园儿童血铅异常事件,凤凰记者采访法律与食品安全领域专家,聚焦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监管漏洞,并就如何建立安全检测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等问题作出权威解读。


律师认为,幼儿园作为当事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主管部门若未履职审批、巡查,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家长可在刑案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天水血铅超标案检测结果悬殊,检测机构涉嫌犯罪吗?


作者|庄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2025年7月8日,甘肃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截至7月7日晚10时,培心幼儿园251名幼儿已全部检测。根据血铅标准认定,血铅异常233人、正常18人。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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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铅超标案中的检测机构

按照官方通报的内容,如果涉案人员将明确标识不可食用的含铅颜料用于食品制作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幼儿血铅异常确系食用以含铅颜料制作的食物所致,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该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据媒体报道,部分家长反映,天水与西安两地的检测结果相差悬殊。多名家长表示,此前天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他们孩子的血铅检查结果正常(如33.78ug/L、32.57ug/L),但西安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检测结果却严重超标(如441ug/L、398ug/L),部分差距甚至高达10倍。另有家长反映,孩子并未在天水做过检测,却被天水告知检测结果正常。

如果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天水市相关检测机构提供失实检测报告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这主要涉及《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第三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罪的主体相同,均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单位”。那么,天水市相关检测机构是否属于“承担特定职责的中介组织”?


从当前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并未看到天水检测机构出具的纸质版或电子版检测报告,仅有一张麦积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给家长的集采统计情况图;家长也反映,天水方面的检测结果多为口头通知。据此无从确切知晓,天水的检测结果具体由哪一机构做出。



但是,提供血铅检测服务的多为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医学检验中心、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通常不在第229条第一款明文列举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十类职责之列;但“等职责”兜底性规定的存在,仍为承担其他职责的中介组织保留了一定空间。

故而,血铅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本罪的行为主体,关键就在于:其一,血铅检测机构承担的医疗检测职责,是否与明文列举的十类职责具有等价值性;其二,相关机构能否被认定为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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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等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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