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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女生被退学:一场"有损国格"的交往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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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国格,还是侵犯隐私?


而事件的另一方,乌克兰人Zeus近日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大概半年前,他在某社交媒体上发过几段视频视频能看清女孩的脸,但“内容没什么露骨”。在表达自己后来才知道女方有男友的同时,他澄清自己当时“没结婚,也没谈恋爱”。对此举“影响别人的生活”而感到后悔,并在意识到事情严重后“就把视频全删了”。

“请停止仇恨。谁都会犯错,这次我也长了教训。这事儿就让它过去吧,希望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如果我能为那个受影响的女孩做点什么,我一定尽力。”Zeus表示。


尽管也有不少对他曝光女生隐私的批判,但外界有关女生“私德有亏”“有损国格”的声量更大。但,那条“有损国格”的校规,是否具有合法性?



Zeus在社交媒体的回应

赵宏指出,大连工业大学校规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里“有损国格、校誉”的表述,是对个人的道德压制。它荒谬地将学生私人情感与国格、校誉等抽象目标强行捆绑,本质上是将性视为一种资源,才会得出与外国人交往有损国格的极端迂腐结论。若允许此类校规存在,既与《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范目的相悖,也会排挤和贬低学生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

而针对大连工业大学在通报中直接公布了涉事学生真实姓名的做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艳丽律师认为,此举侵犯了该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学校在通告中使用学生真实姓名,导致该生遭受网暴及不当社会评价,显然侵犯了其名誉权;其次,该生与外国人交往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可私下提示,但无权干涉,更不应公示。”周艳丽说。

周艳丽还认为,学校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过重,依据不足。学校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但“该生仅是与外国人交友,无法证明其不能完成学业。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开除学籍的行为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上位法。虽该校校规对与外国人交友的处分有规定,但该生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学校却直接据此作出开除决定。”


“因此,从学校公告来看,该生的行为并未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处罚过重。”周艳丽称。

拷问高校管理权的边界

“大连工业大学现在只是拟作出处罚决定,即该决定尚未作出,希望学校能及时改正错误,否则必然违法。如校方坚持处罚,不仅面临法律上的可诉性风险,同时也传递出‘纵容侵权、惩罚受害者’的危险信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令律师认为。

王令分析,从法律视角看,大连工业大学这一处罚存在私权领域干预、身份错位等根本性缺陷,正当性与合法性存疑。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其私人关系若不涉及卖淫嫖娼或未成年人,即属合法行为范畴。校方以“不正当交往”为由介入公民私域,实质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定性,构成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

另外,此次事件中真正的违法行为人是外籍男子,而非李某某。外籍男子虽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及《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条款,却未被追责,反而受害者李某某被学校认定为“不当行为人”。这种“惩受害”而“纵侵权”的逻辑,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禁止泄露妇女隐私的基本原则,也暴露出校方对性别平等理念的认知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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