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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前世界冠军滕义受贿逾亿元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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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的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其中,2012年上半年,时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得知某某集团向家坝工程对外招标,为顺利中标,李某建建议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华找关系争取中标,周某华请时任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学帮忙,杨某学知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通过曹某晶的帮助,某某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随后,陈某光在滕某的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及时任某某公司总经济师刘某云对接、商谈收取好处费事宜。经多次商议并请示滕某同意后,陈某光安排其妻弟张某孝借用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名义,通过与某某公司向家坝施工局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收取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3057.6545万元,某甲公司扣除管理费76.44141万元及上缴的税金62.07039万元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陈某光转账共计2919.1427万元。上述资金到账后,陈某光按滕某的安排与滕某用于各类支出。


此外,滕某还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好处费共计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乌东德水电站四个项目对外招标,某某公司为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专程赴京请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帮忙,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后在曹某晶的帮助下,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揽机平台以上边坡治理工程、乌东德水电站左岸地下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乌东德水电站洪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金额总计32.35941181亿元。

因滕某不信任陈某光,遂安排郭某北代替陈某光与周某华等人对接收取以上中标项目好处费事宜。郭某北在滕某的安排下,与周某华等人对接、商谈收取好处费,经多次商议,某某公司给予滕某、郭某北2000万元外加7个亿的工程量作为好处费。因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华安排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并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奖给付郭某北好处费。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经郭某北索要并经周某华同意,吴某奖分12次共计向郭某北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700万元。上述资金到账后,郭某北将部分资金按照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等。2018年7月,郭某北按照滕某的指示到宜昌继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后郭某北、李某建、刘某云再次商议并经周某华、滕某同意后最终确定某某公司应向滕某等人支付好处费85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4800万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相继如实供述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某某集团原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45万元,均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郭某北的涉案数额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数额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三峡工程水利建设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系主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谈收取好处费,所收取的部分款项按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和按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参与的犯罪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2.被告人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3.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对陈某光所退赃款350万元、福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缴纳赃款76.441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309万元(其中62.07039万元已作为税金上缴国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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