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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对台只喊"自古" 却避谈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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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断升高对台法律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问题正逐渐浮出水面:若中共坚称“台湾自古属于中国”并已在国际法上“尘埃落定”,为何它需要如此用力、持续不断地推动各式各样的法律与舆论攻势? 答案其实藏在战后条约、国际法判例,以及各国外交策略的缝隙之中——北京的叙事,不但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甚至与现代国际法的逻辑呈现结构性矛盾。


战后条约留下的空白 北京填不进去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是重塑亚太秩序的基石。 该条约由48个同盟国共同签署,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但没有指定受让方。 这并非疏漏,而是当时国际局势下刻意保留的政治空间:一方面避免强行将主权划入其中一个中国政权,另一方面确保未来安排具弹性。


北京最大的不利点在于,它不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也没有任何后续国际法程序授予其“承接主权”的地位。 这使得它试图以政治叙事补上法律空白的努力,始终缺乏国际法支持。

北京引用《开罗宣言》却避谈其真正效力

北京常以《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作为主权论述依据,但在国际法领域,这些文件被视为政治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 对照战后其他领土安排——例如《巴黎和约》(1947)处理意大利领土、《奥地利国家条约》(1955)确立其国家地位、甚至东欧边界的重新划定——最终都需以正式条约收束,才具有主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开罗与波茨坦远未达到这个层级。 现代国际法当中,回归需要条约,这是北京无法跳过的门槛。

国际法院判例比北京历史叙事更具说服力

1975 年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中,ICJ 明确指出历史治理纪录不足以构成现代国际法下的主权; 人民意愿与政治程序才是核心。 而 1995 年的“东帝汶案”更深刻揭示:一旦涉及人民自决权,主权状态不能由单一国家片面决定。 这些判例与北京习惯诉诸《历史》、《民族》的叙事逻辑存在分歧,更不用说 2010 年《科索沃独立宣言咨询意见》指出:宣告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而是否成为国家取决于实际治理能力和国际互动,而非某个国家的反对声音。 以ICJ的思维理解台湾问题,北京的主张无法跨越人民意愿、有效治理、明确条约这三道关键门槛。


“一中政策”不是北京所说的“承认主权”

北京最常引用国际社会的一中政策作为自己立场被世界接受的证据。 然而,政策(policy)不是法律立场(legal position)。 美国的相关文件中,使用的是 acknowledge(注意到)而非 recognize(承认),这是外交语境中极具意义的字差。 日本欧盟与其他民主国家也都采取同样区隔:承认北京政府,但不承认其对台湾的主权。




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之所以进入模糊期,是因为北京的叙事缺乏法律支撑。 (资料照片/王侑圣摄)

北京加码法律战,暴露自身矛盾

近年北京用各种方式扩张“法律战”:制定片面规范、尝试跨国执法、发布对台法律威吓、甚至以民航路线作国际法话语。 但正因为现代国际法高度重视程序与人民意愿,北京越是强推,就越容易凸显其论述的根基薄弱。 这也是为何国际舆论在面对北京叙事时,越来越回到“台湾地位未定”、“未完成移转”等框架; 而各国政府也在战略文件中逐步强化台海议题,将焦点放在稳定、程序正义与人民选择。 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之所以进入模糊期,是因为北京的叙事缺乏法律支撑。

简言之,北京之所以不断扩张对台法律战,并非因为国际法早已定案,而恰恰是因为它缺乏足以支撑其主权论述的法律根据。 战后条约的空白、国际法院的判例、主要民主国家的正式立场,都指向同一事实:台湾地位从未依国际法转移至中国北京越是试图以法律战掩盖这个缺口,矛盾就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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