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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男生殺害女同學判無期,被害人家屬:抗訴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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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生被同班男同學殺害一案有了新的進展。12月11日,極目新聞記者從被害人的母親及其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在法定的10天上訴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此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極目新聞此前報道,4月8日下午7時許,優優(化名)放學回家走到自家小區樓下,和她住在同一小區的同班男同學鍾某某攜帶其網購的黑色折疊刀,繞到優優面前,持刀質問優優,並先後兩次捅刺被害人優優後,逃離現場。逃回家後,鍾某某向家人謊稱其因見義勇為被人砍傷雙手。小區物業人員撥打110報警,優優全身多處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鍾某某被抓獲。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鍾某某因生活瑣事心生不滿,才起了殺機。




被害人優優的母親曾女士

11月28日,該案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鍾某某以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鍾某某預謀行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鍾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12月11日,被害人母親曾女士及其代理律師曹德全、臧梵清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從法院處了解到,在法定10天期限內,被告人鍾某某並未上訴,亦即放棄上訴權利。但這也意味著,除非檢察院提出抗訴,該案將不會進入二審階段。


曾女士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她和代理律師已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遭到檢察院駁回。

她提供的兩份《不抗訴說明書》《抗訴請求答復書》顯示,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庭審理合法,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曾女士告訴記者,她已依法向深圳市檢察院提起申訴。“我將申請檢察院介入監督,並推動相關法律完善,哪怕只有一絲希望,我也不會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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