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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信:是谁在制造社会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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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领导:

我是代曼,1988年出生,是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代。我曾深信,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最高司法机关,则是这条防线的终极守护者。然而今天,作为“上海宝山跨省抓捕吴少伟案”中被告人吴少伟的妻子,我不得不怀着无比的沉痛与困惑,写下这封信。


一、“远洋捕捞”式的执法,摧毁的是企业对法治的信仰

我的丈夫吴少伟,在北京合法经营企业“恒万建工”。他所从事的,是帮助学员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培训业务。公司提供真实的课程服务,签署正规的培训协议,学员凭借听课学习通过考试,何来“诈骗”?

然而,2023年6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机关跨越千里进京,上演了一场“一锅端”式的执法。此后,朱佳琳检察官照单全收,张国滨法官一审判决我丈夫有期徒刑十二年。

这一系列操作,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典型的“远洋捕捞”。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公司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案发前无一人报案,上海市宝山区的管辖权从何而来?我们看到的,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而提供的标准化《报案模板》,是连“被害人”住址都填写为“办案机关地址”的荒诞。

请问:这种人为制造管辖、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正常经济纠纷的行为,是谁赋予的权力?这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为案造法”?

二、“三个效果”的统一,不应以构陷无辜为前提

司法机关常强调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但我恳请各位领导深思:

1、真正的“社会效果”,难道是制造数以千计的对立面孔吗?一个原本守法经营、创造就业、服务学员的企业家被构陷入罪,他身后的员工、学员、家属,以及所有听闻此案的企业家,将如何看待我们的司法?这难道不是在亲手制造社会的对立面,为未来的不稳定埋下祸根吗?


2、真正的“源头治理”,难道不是严惩制造冤错案件的元凶吗?如果国家还在为“进京上F”的景象而苦恼,那么最应该做的,难道不是重拳出击,从源头上杜绝“以刑化债”、“趋利性执法”和“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吗?不惩治制造冤案的部门,就是对守法公民最大的不公。



三、当“无罪推定”沦为摆设,司法公正的底气何在?

本案中,所有指控都建立在程序严重违法的基础之上:


1.侦查机关伪造所谓的“被害人”人签名(已有司法鉴定为证);

2.系统性隐匿无罪证据(拒绝询问后端教务人员,拒绝扣押存有海量服务记录的工作手机);

3.公诉人复制粘贴讯问笔录,完全放弃审查职责;

4.一审法院对辩方申请置之不理,庭审程序空转;

5.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超期拒不回复辩护律师多次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

6.上海高院涉嫌违法作出制定管辖决定,违背管辖原则与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竟异化为“你不能100%证明他无罪,我就要判他有罪”的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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