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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法庭: 餐具臓污 押金也必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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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編譯報道:一名女子以室友將臓碗碟留在水槽裡造成滋擾為由,拒絕退還押金,但她未能說服BC省仲裁庭,證明她的做法是合理的。




據上周在網上公布的一項裁決顯示,安妮·維爾瑪(Annie Verma)租住在一個地下室套房裡,與另外四個人合住。


她聲稱,搬出時她 300 加元的押金被錯誤扣留,因此向BC省民事糾紛解決法庭提出索賠,要求退還押金。

拉坦·考爾(Rattan Kaur)以每月 750 加元的價格將房間租給了維爾瑪,她辯稱自己有理由扣留押金,並提交了租賃協議作為證據。

仲裁庭成員阿曼達·賓尼(Amanda Binnie)寫道:“租賃協議中包含一份補充協議,維爾瑪夫人也簽署了該協議”。

“與本次糾紛相關的是,該附加條款規定,如果維爾瑪夫人造成滋擾,她將被要求在三天內搬走,並且不會拿回她的押金”。

然而,正如判決書所解釋的那樣,考爾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維爾馬造成了妨害,而妨害的法律定義是“對他人使用和享受財產進行實質性和不合理的幹擾”。


賓尼認為,考爾提供的維爾瑪造成滋擾的證據不足以支持這一說法。

判決書稱:“除了雙方短信中一張水槽裡未洗碗碟的照片外,考爾夫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維爾瑪夫人沒有自己收拾殘局”。


考爾還告訴法庭,維爾馬在一次關於押金的爭吵中“騷擾她並辱罵她”,造成了滋擾。

賓尼寫道:“即使維爾瑪夫人在雙方爭吵時說了臓話或提高了嗓門,但考慮到她可能拿不回押金,我認為維爾瑪夫人感到沮喪是可以理解的”。

“考爾夫人也承認,事發時她並不害怕。我認為,這一事件並未對考爾夫人使用和享受該房產構成實質性的、不合理的幹擾”。

因此,考爾被責令在判決生效後 30 天內退還 300 加元。

該決定指出,BC省的《住宅租賃法》規范房東和租戶之間的協議,但不包括室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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