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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反制"不當域外管轄" 在華跨國企業風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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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反制「不當域外管轄」阻外國長臂管轄 在華跨國企業營運風險增 https://t.co/5oeSjCcWYk pic.twitter.com/5i9ntx3syj— RFI 華語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RFI_Cn) April 14, 2026


繼反對外國制裁之後,中國再立法將反對范圍擴大至所有「不當域外管轄」,在華組織或個人均須拒絕執行相關不當域外管轄,而中國政府更有權對相關國家采取包括貿易在內的反制措施。新例料將令在華跨國企業墮入兩難局面。

中國總理李強簽署命令並於昨(14日)天公布時即日生效的《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下稱《條例》),共有20條內容,當中指明四種識別不當域外管轄的考慮因素,包括相關管轄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管轄的行為與外國的聯系是否適當;是否危害中國國家主權丶安全丶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丶組織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條例》訂明,一經識別為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及予以公布後,「任何組織丶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該等措施,並按此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及禁執令制度。若「中國公民丶組織」因「特殊情況」而要執行或者協助執行該等措施,可向國務院法治部門申請。不過,上述申請機制未有提及是否包括跨國組織或企業。

根據《條例》,當局會評估風險等級,並采取外交外事丶出境入境丶貿易丶投資丶國際合作丶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當中包括不准入境或驅逐出境;查封或凍結其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處以罰款及「其他必要措施」。違反條例規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部負責人同日以答記者問的形式指出,《條例》明確了國家層面的反制措施,宗旨是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幹涉中國內政,並回擊外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的防御措施,與西方國家濫施「長臂管轄」有本質區別。


他續稱,《條例》借鑒了各國阻斷和反制外國「長臂管轄」的做法和結合實踐需要而訂定,為阻斷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撐。《條例》將與於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和《實施〈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合力,夯實應對的措施依據。

事實上,《條例》可說是在權力和反制程度上的升級。從中國《反外國制裁法》的分析可以預見,《條例》雖讓在華企業拒絕「長臂管轄」時有法可依,但亦進一步令跨國公司在大國斗爭之間陷入兩難之局,因為面對外國制裁令和中國禁制令的跨國企業,不執行外國制裁會違反該國法例,執行又會違反中國《條例》的「禁執令」,甚至被列入「惡意實體清單」,受盡種種限制,可說是「兩面不是人」。

若「不當域外管轄」涉及外國司法或執法要求的資料披露,相關在華跨國企業更可能因相關資料涉及中國國家利益丶商業秘密等而被指違反《條例》及相關數據安全法律。一旦被裁定執行的是「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導致中國公民丶組織遭受損失,受影響方可經法院要求賠償,大大增加營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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