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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 慈母照顾儿 居加30天仍保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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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D裁判官较早前基于人道及同情理由网开一面,批准一台湾移民因返台照顾车祸中受伤儿子,而于5年内在加国只住了20天的母亲,可保留枫叶卡。

法庭文件显示,案中母亲李太太与丈夫及子女,於2006年移民加国,随后居住本拿比,但仅居住了20天,就因她的成年儿子在台湾遇车祸导致脑残,必须返台湾照顾儿子。去年她申请更换枫叶卡时,却因未住满2年,申请遭拒。


李太太于是向IAD提出上诉,并且附上儿子在台湾的医疗证明,以及亲属证明等文件,结果上诉得直。


移民律师钱路指出,加国《移民法》规定,除了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或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国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移民法》也规定,如果一个永久居民不能满足5年中在加国住满2年的要求,可引用“人道和同情”理由,请求移民官宽限和谅解。

他表示,提出人道理由,例如回原居地照顾年老双亲等,并且在加拿大留有房产、子女居住在加国、有按时缴税等事实,来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在加拿大生活的意图,资格仍可获得保留。不过,这仍需视乎个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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