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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占中: 以普通法诉占中9人 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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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香港占中运动的“占中三子”以及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学联)和多名民主派人士共计9人,27日被通知要求到晚上警署报到,预告将被控以“公众妨扰罪”。该罪若被控方以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诉,最高可被判入狱7年。


  根据香港法例,“妨扰罪”与一些杂项罪行收纳在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主要是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例如一些骚扰到人行为熄灯而对他人做成不便、随处大小便、无理拉动门铃等,或是在公众地方游戏或消遗而滋扰到他人等。这些轻微罪责都可以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作出起诉。

  


  香港“占中三子”收到警方拘捕通知


  用上述方式起诉,除了刑罚明显较低,有时亦只会以传票方式检控。刑罚方面,最高只被判罚款500元(1港元约合0.129美元)及监禁3个月,要在案发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


  不过控方也可以引用普通法就妨扰罪提出刑事检控。若控方认为当事人所涉的扰乱行为,有可能对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胁或影响,且不止是少数的邻居或街坊而是令广泛市民也受影响,便会用这方式提出检控,故控罪因素须包括对公众造成妨碍。刑事检控一经定罪,会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罚为入狱7年。

  香港法庭过往有就控方应以什么方式就妨扰罪提起诉而引起争拗。2012年,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到港出席回归15年活动时,香港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吴文远疑途经路线天桥时抛下“旺阳T恤”,被律政司以普通法方式控以妨扰罪,控方须证明吴的行为有对公众做成危害之嫌。案件审讯期间,辩方承认吴曾抛出T恤。裁判官曾指出,因以普通法提检控其定罪原素须包括对公众造成损害,故提出想改以《简易治罪条例》提出检控,但遭辩方反对,因为这干扰了辩方的抗辩策略。裁判官为免对辩方不公,没有修改控罪,最后裁定吴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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