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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上写谁名 婚前婚后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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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丨唐开开


  谈恋爱是两个人的是,但是结婚绝对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家人的事。但是这其中的财产问题如果弄不清楚,以后将会是一大隐患。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爱情,但是一定有绝对的金钱。有人说,我嫁给爱情就不用考虑金钱的问题了,还有人说,我有金钱不愁没有爱情。

  


  这些都是骗人的。不管怎样坚固、怎样纯真的爱情,在婚姻面前都会举手投降。会为了房子车子吵得不可开交,会为了柴米油盐争论不停。所以,在结婚之前一定要想好自己是否真的只是为了结婚而结婚,而不是为了安定为了物资去结婚。这样的婚姻在以后的日子里会折磨得你体无完肤。

  我们一定要清楚自己要的是什么,才会得到自己所求的。

  婚姻法关于房子的规定


  对夫妻房产大致上有这样的规定: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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