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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 律师解读薛之谦疑似盗摄:行为很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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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薛之谦发布《飞驰人生2》观后感受并为电影做宣传,但网友们发现他发了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随后,“薛之谦 盗摄”冲上热搜第一。

2月16日九点,薛之谦发布打油诗疑似回应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薛之谦是否构成盗摄行为?有人认为,薛之谦是在为电影宣传,照片都是预告片中出现过的所以不算盗摄。但大多数人认为这并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属于盗摄。”2月16日,顶端新闻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并联系律师与影院从业者求证,薛之谦的“盗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薛之谦行为是否属盗摄?关键在于出品方态度

根据2月15日薛之谦个人微博显示,他错过了《飞驰人生2》的首映礼,随后自己来看了电影。文案中出现了一张自拍以及三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照片,随后引发热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来说,对外放出连续性正在影院上映的电影片段摄像、导致观众失去对电影剧情内容的期待,破坏上映期间电影的神秘性才能构成盗摄。”

“要构成盗摄,拍一两张图片是不够的,不足以构成对电影神秘性的破坏和对电影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影院和电影版权方郑重声明不得在影院拍摄、对外发布任何有关电影的照片,则一两张照片也有可能构成盗摄。在影片没有声明的情况下,薛之谦的情况还不足以构成盗摄。”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其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如果屏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构成侵犯着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截至发稿,《飞驰人生2》出品方尚未对此事表明任何态度。

对于薛之谦为《飞驰人生2》宣传时引发的“盗摄”质疑,付建表示,“如果确实存在未经授权的拍摄行为,那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公众人物,薛之谦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盗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着作权,属于侵权行为。从民生角度来看,盗摄行为可能导致观众无法欣赏到正版的高质量作品,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付建认为,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看电影摄屏”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郑州奥斯卡七天地影城店长刘溪则认为,“在影院内录屏、摄屏都是不被允许的,特殊影片除外,比如泰勒·斯威夫特演唱会大电影。薛之谦的行为算摄屏,正常情况下会被阻止,我们影院的工作人员在巡厅时,如果发现有拿出手机来拍摄屏幕的话都会去制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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