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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港版国安法颠覆罪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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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囚终身? 】指港版国安法「颠覆罪」范围或较 23 条更广 包括港府 陈弘毅料罚则参考 03 年建议


  

  陈弘毅:港版国安法颠覆罪范围更广 连港府都包在内


  人大将审议决定草案,订立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不经立法会直接由港府宣布实施,涵盖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四个类别,但细节和罚则等有待决定通过后由人大常委制订;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接受多家传媒访问时指,国安法和二十三条都有涵盖「颠覆」罪,但国安法的范围更广,当年二十三条针对的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今次国安法是「颠覆国家政权」,包含的机构会更多,包括香港政府。


  他又相信国安法会参考2003 年港府起草的二十三条条文,关于颠覆分裂国家的定义和罚则,不会「照搬」中国对颠覆的定义,涉及刑事方面的方例,亦不会有追溯力。

  陈弘毅今日分别接受《有线》、《NOW》和《港台》访问,指基本法二十三条涵盖七个范围,国安法建议只有四方面,其中分裂国家和颠覆是重叠的两项,但国安法对颠覆涵盖范围更广,二十三条仅限「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人大或其他机关,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就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等地方机关。


  他表示相信国安法对颠覆等的定义和罚则,不会直接引用大陆标准,否则不需要另行立法,相信会参考2003 年二十三条条文,以及澳门二十三条条文,刑事罪行不会有追溯力。

  翻查 2003 年廿三条立法建议,分裂国家及颠覆最高判终身监禁,澳门则分别判监 10 年至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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