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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載孕婦產檢路遇保時捷多次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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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是不是要打架?”,江蘇南通,一名男子開車帶孕婦去醫院,萬萬沒想到,被一輛保時捷連續三次別車,十分危險。最終,保時捷車主將男子的車逼停,保時捷車主還挑釁他,說“這兒的人都認識我,我比你混得好”,並讓他下車。


原來,男子在路口處因為未讓行保時捷,引發保時捷車主路怒症。男子表示車上有孕婦,不想和他糾纏並報警,後雙方達成和解。#男子載孕婦產檢路遇保時捷多次別車# 頭條熱榜

實在是太囂張了!開個保時捷就了不起嗎?看樣子是豪橫慣了,覺得自己混的好,了不起,目中無人。但惡意別車的行為太危險了,這是拿別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在開玩笑,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保時捷車主惡意別車,該如何定性呢?

根據《刑法》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並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具體到本案,保時捷3次惡意別車,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個人認為屬於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讓他長長記性。


但是,由於本案未造成嚴重後果,且雙方達成和解,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雙方經調解達成和解後,保時捷車主還會受到行政處罰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對於因民間糾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可不予處罰。

本案中,開車帶孕婦的男子還是比較克制的。如果不是因為孕婦,也許會發生更大的沖突。出門在外,少一些沖動,多一些理智,沖動是魔鬼,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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