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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领证半月与别人洞房被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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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因重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男方认为判得太轻,女方认为判得太重,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婚后半月又与他人举行婚礼,一审法院判刑六个月


小华、小丽同为青海人,两人都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

小华在起诉书中称,他与小丽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宁依法登记结婚。

在此期间,小丽与小明(青海人,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出生)通过家人介绍认识。2022年7月15日,小丽在未解除与小华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小明在当地举办婚宴。此后,小丽与小明以夫妻名义在当地租房共同生活。

获悉情况后,小华以小丽涉嫌重婚罪向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自诉。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有:小华和小丽的结婚证复印件、微信抖音聊天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实小华与小丽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小丽母亲、化妆师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小丽与小明举办婚宴酒席,后在租住的房屋同居住的事实;小华与小丽的聊天记录,证实小丽在小华提出离婚后,小丽让小华不要离开自己,不要和自己离婚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小华起诉小丽犯重婚罪,起诉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

男女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小华、小丽双方提出上诉。


小华上诉提出,原判对小丽量刑过轻。小丽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小丽与小华是被迫登记结婚;小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二审法院判处无罪或非监禁刑。

二审期间,小华、小丽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西宁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小丽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并予以确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西宁中院亦予以确认。

西宁中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小华与小丽之间存在被胁迫的婚姻,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小丽的上诉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西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小华、小丽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西宁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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