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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宝宝 |
回音宝宝 于 2015-1-19 12:19 写道: 日前,特首梁振英《施政报告》点名批评港大学生刊物《学苑》主张香港「自立自决」(新闻),被外界指责他打压言论自由。然而,究竟言论自由是否毫无限制的﹖我们究竟有否主张乃至鼓吹香港独立的言论自由呢﹖这将是本文将会探讨的问题。 相信没有人否认,言论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不过我们也必须清楚,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那么,甚么言论是政府可以加以限制呢﹖我们可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看看言论自由有甚么国际标準。根据《公约》第19条﹕ 一.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子)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丑)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换言之,任何煽动仇恨、诽谤他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政府都能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公约》自1976年起便适用於香港,并於1991年根据《公约》制定成《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故此,《公约》第19条便等同《香港人权法案》的第16条,港府有权立法限制任何煽动仇恨、诽谤他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或许有人认为,香港因还未根据《基本法》23条制定国家安全法,现行法例便无任何鼓吹港独的法律限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1a)条﹐任何人意图﹕ 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袭赍承人或其他赍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护的领域的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 便属於干犯煽动意图罪,更重要的是,煽动意图不一定要有具体的行为才算犯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0(1)条,即使是「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也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3年。 或许有人会争辩说,条文中所写的是「女皇」、「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香港既然已经回归,自然不再适用。这说法显然是不对的,根据 《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 第1条﹕ 1. 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在条文内容与以下所有权有关或涉及以下事务或关係的情况下,须解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提述─ (a) 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的所有权;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事务; (c)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係。 因此,煽动意图罪还是有效的,任何鼓吹香港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的言论,也有机会触犯煽动意图罪而被起诉。 本文无意探讨《学苑》的刊物是否真的在鼓吹港独,只是旨在指出一个事实︰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挡箭牌,也绝非代表可以口没遮拦而毫无限制,不管是国际公约,抑或是香港现行法例,都有条文容许政府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不论是否认同也好,英国已在97年将香港归还中国,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乃政治现实。不讳言的说,鼓吹港独的言论如同踩钢缐,绝对可大可小。更令人忧虑的是,这次点名批评可能另有所图,目的只为了扣泛民一顶鼓吹港独的帽子,以此作为打压乃至取缔泛民的籍口也。 jonathanovsky.wordpres...%EF%B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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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
本那比经略 |
本那比经略 于 2015-1-19 12:22 写道: 政治领域里的言论绝对应该有其自由,包括独立或者合并,不管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都应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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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 |||
回音宝宝 |
回音宝宝 于 2015-1-19 12:27 写道: 香港是前殖民地, 有很多"恶法"的, 英人撤走前曾"改邪归正", 但中央没有"解放" 香港, 反而恢复"帝国主义殖民法律" 赍续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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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 |||
巧虎 |
巧虎 于 2015-1-19 13:30 写道:
以前香港对华人不是一直执行大清律例吗?还能纳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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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 |||
回音宝宝 |
回音宝宝 于 2015-1-19 13:38 写道:
1971 年以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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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 |||
巧虎 |
巧虎 于 2015-1-19 14:28 写道:
现在执行英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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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 |||
圣儒价值 |
圣儒价值 于 2015-1-20 02:02 写道: "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袭赍承人或其他赍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领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护的领域的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 便属於干犯煽动意图罪..." 这个加拿大适不适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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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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