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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因房產糾紛鬧上庭 法官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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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近日,一項法庭裁定,一位 73 歲寡婦的獨生子可以違背她的意願出售她所居住的素裡房屋




沃德·布蘭奇法官指出,他面前的問題是一個“自由裁量”問題,但“根據本案的事實,我認為除了批准請願人的分割請求外,沒有其他實際選擇。”


“現實情況是,雙方都沒有意願和必要的資源來維護這處房產”他總結道。“要求申請人繼續支付他不住的房子費用是不合適的。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或無法維護這處房產,那麼被告幾乎不可避免地要搬家。無論申請結果如何,她都將面臨一定的經濟和情感挑戰。”

素裡居民潘賈尼與其母親達納尼因為位於素裡東牛頓 72 大街 的一所房屋發生爭執,將其母親告上法庭。

6 月 28 日,法官布蘭奇在溫哥華BC省最高法院舉行聽證會後,陳述了判決理由 。法庭聽取了母子二人對該房產權益意見。從事金融服務業的潘加尼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解除母子二人的共同租賃權,並要求出售該房屋

潘賈尼的父親於 1992 年去世,達納尼隨後與另一人結婚,後者於 2023 年 5 月去世。布蘭奇指出,母親受教育程度有限,患有“一系列”健康問題,包括焦慮、抑郁、骨關節炎和退行性椎間盤疾病。

據法官說,“達納尼作證說,她已故的丈夫掌管了他們所有的財務事務。她一直都是家庭主婦。”

房產於 2015 年以 675,000 元的價格購得,母親和兒子已登記在產權證上,他們也是加拿大皇家銀行的共同抵押人。潘賈尼作證說,他支付了 132,000 元的首付、11,200 元的房產購置稅和 3,800 元的成交調整金。


“申訴人稱,將被告列為共同承租人只是為了遺產規劃的目的,並為了減輕稅務負擔,”法官指出,“因為這樣做的意圖是讓被告與其丈夫一起居住在該房產中,允許他們將該房產作為他們的主要居所。”



(網上圖片)


在購買這棟房子之前,達納尼夫婦於 2015 年出售了位於溫哥華的房子,獲得了大約 40 萬元。這位母親作證說,她的兒子當時打算購買兩套房產,為了不讓他借大筆抵押貸款,她和丈夫將溫哥華出售房產的收入來幫助她兒子。“她聲稱,這些資金只是一筆借款,”法官指出,“盡管沒有任何文件支持這種說法”並且“這筆所謂的借款從未還過。”

法官布蘭奇還指出,她兒子購買的兩處房產於 2016 年作為分居的一部分被出售,而他的母親抱怨他沒有償還所謂的借款。

法官在理由中表示:“我注意到,這兩處房產的銷售發生在購買素裡房產之後,”並補充說,無論是出售溫哥華房產的收益還是兩處房產的收益“都不能直接用於資助購買該房產。”

然而,母親聲稱素裡房產是她的,她的兒子雖然擁有產權,但對這處房產沒有處置權。

法官布蘭奇指出,由此產生的“實際困難”是,她的兒子不僅擁有產權,而且還支付了與該房產相關的所有抵押貸款、保險房產稅、水電費和維修費。“他估計自己已經花費了 239,271.11 元的抵押貸款、24,000 元的房產稅、18,000 元的保險費、4,200 元的水電費、17,000 元的垃圾和水費以及 10,000 元的維護和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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