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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跟小粉紅拼拳,嘗可以試"戳他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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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有在台港人於西門町舉辦“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抗議活動,在已申請的地點插起“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


豈料有兩個疑似小粉紅的中國游客看不過眼,直接拔掉“光時”旗丟到地上。主辦單位見狀,即趨前理論,其中一個小粉紅竟向他們怒吼:“今天是中國國慶節,我不允許有這種旗插著!”

有份主辦活動的“赴湯”說:“這邊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你不能撞我的東西。”小粉紅聞言,便像念咒一樣回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也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香港都是中國的一部份!”


赴湯說:“台灣台灣人的,香港是香港人的。”隨後雙方吵個不停,主辦者即報警處理。結果兩名踩場的小粉紅被警方帶離。

十月三日看媒體報道,那兩個中國游客姓姚,是夫婦,二人假借探親名義來台,但原來他們聲稱要探望的母親(身分為“中配”,即嫁到台灣中國大陸人),早已於七月離台返中,且長期居住大陸。

官方表示,兩人濫用台灣基於人道允許兩岸親人相聚的善意,現已強制他們離境。




只是強制離境,未免太便宜這兩個小粉紅了。台灣法律不是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嗎?第73條說“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可罰款不超過六千元台幣。有台灣立委也評論,指兩人動手拉旗、破壞、叫囂,已涉犯刑法“妨害自由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即官方可主動偵查、檢控的罪行,無需受害人起訴)。

台灣不同中國,這裡人人皆能自由表達意見,現在兩個中國小粉紅來踩場鬧事,把人家的旗子丟在地上,竟然拍拍屁股走人,完全無需受罰,是否太縱容他們呢?不要忘記,現在兩人被強制出境,不因為他們在別人的合法集會期間搗亂,而是因為他們恰巧“違反入境條件”——他們聲稱要探望的親人根本不在台灣。假如那個中配母親沒有離境,兩人豈不是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喜歡鬧場就鬧場?想一想就令人心寒了。


我認為,台灣政府對付這類橫蠻無理、破壞言論自由空間的中國游客,絕對不能手軟。像這次西門町事件,就算主辦者沒有財物損失,也應該按照法律懲治兩人喧嘩滋事、侵犯他人財產、妨礙他人行動等;即使不拘留,也至少應該罰款,給他們一個深刻的教訓。不然中國小粉紅將來必然有恃無恐,陸續在這類活動中借故生事。

在台港人若不幸遇上這類小粉紅,我的建議是:不要跟他拼拳,嘗試入他中路。對方喃喃念道“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也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香港都是中國的一部份”,你不妨笑著問他:“海參崴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中、俄昔日簽訂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滿洲裡界約,你知道令中國失去多少土地嗎?”

小粉紅當然不知道(這是他們的國家機密)。

這時,你就可做出一副難以置信的表情,然後義正辭嚴罵道:“你們已經被俄國奪走相當於40個台灣的領土!連這些也不知道,你還算是中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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