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聯系 | 簡體版 | 手機版 | 微信 | 微博 | 搜索:
歡迎您 游客 | 登錄 | 免費注冊 | 忘記了密碼 | 社交賬號注冊或登錄

首頁

溫哥華資訊

溫哥華地產

溫哥華教育

溫哥華財稅

新移民/招聘

黃頁/二手

旅游

天水血鉛案檢測結果懸殊 檢測機構是犯罪嗎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鳳凰衛視報道,近日,針對甘肅天水幼兒園兒童血鉛異常事件,鳳凰記者采訪法律與食品安全領域專家,聚焦案件中的法律責任與監管漏洞,並就如何建立安全檢測機制、加強源頭預防等問題作出權威解讀。


律師認為,幼兒園作為當事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主管部門若未履職審批、巡查,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家長可在刑案基礎上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主張經濟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天水血鉛超標案檢測結果懸殊,檢測機構涉嫌犯罪嗎?


作者|莊默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2025年7月8日,甘肅天水市聯合調查組發布關於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幼兒血鉛異常問題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

通報顯示,截至7月7日晚10時,培心幼兒園251名幼兒已全部檢測。根據血鉛標准認定,血鉛異常233人、正常18人。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1

血鉛超標案中的檢測機構

按照官方通報的內容,如果涉案人員將明確標識不可食用的含鉛顏料用於食品制作的行為查證屬實,且幼兒血鉛異常確系食用以含鉛顏料制作的食物所致,相關涉案人員的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144條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該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據媒體報道,部分家長反映,天水與西安兩地的檢測結果相差懸殊。多名家長表示,此前天水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口頭通知他們孩子的血鉛檢查結果正常(如33.78ug/L、32.57ug/L),但西安市中心醫院出具的檢測結果卻嚴重超標(如441ug/L、398ug/L),部分差距甚至高達10倍。另有家長反映,孩子並未在天水做過檢測,卻被天水告知檢測結果正常。

如果上述情況查證屬實,天水市相關檢測機構提供失實檢測報告的行為,是否有可能涉嫌刑事責任?

這主要涉及《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一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第三款規定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罪的主體相同,均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者單位”。那麼,天水市相關檢測機構是否屬於“承擔特定職責的中介組織”?


從當前的媒體報道中,我們並未看到天水檢測機構出具的紙質版或電子版檢測報告,僅有一張麥積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發給家長的集采統計情況圖;家長也反映,天水方面的檢測結果多為口頭通知。據此無從確切知曉,天水的檢測結果具體由哪一機構做出。



但是,提供血鉛檢測服務的多為醫療衛生機構,如醫院、醫學檢驗中心、疾控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職責,通常不在第229條第一款明文列舉的資產評估、驗資、驗證等十類職責之列;但“等職責”兜底性規定的存在,仍為承擔其他職責的中介組織保留了一定空間。

故而,血鉛檢測機構是否符合本罪的行為主體,關鍵就在於:其一,血鉛檢測機構承擔的醫療檢測職責,是否與明文列舉的十類職責具有等價值性;其二,相關機構能否被認定為中介組織?

2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的“等職責”解釋
不錯的新聞,我要點贊     這條新聞還沒有人評論喔,等著您的高見呢
上一頁123下一頁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在此頁閱讀全文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我來說兩句:
    評論:
    安全校驗碼: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Terms & Conditions    Privacy Policy    Political ADs    Activities Agreement    Contact Us    Sitemap    

    加西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

    頁面生成: 0.0435 秒 and 5 DB Queries in 0.0014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