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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废除"口袋罪",执法者回赠了他一个"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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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议废除模糊条款的律师,被用模糊条款惩处。


一个控告司法局长的律师,被没有文书地带走。

没有哪个环节看起来是错的,但结果是荒谬的。




2023年8月,青岛律师于凯和同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

其理由是:这个罪名罪状表述模糊,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

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写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岛市司法局认定此举属于"炒作案件",对于凯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其所在律所停业六个月。

2025年7月,停业期满。于凯的执照没有被如期归还——司法局以"流程延迟"的方式,在处罚期届满后继续剥夺他的执业资格。

2025年7月28日,于凯拿回执照后第11天,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第二份废除寻衅滋事罪建议书。

2026年3月26日,于凯在朋友圈实名控告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邓焕礼,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于凯失联。随后确认:他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带走调查。同行律师赶去了解情况,据称"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书"。

1、这是一道逻辑题,答案已经自动揭晓

你可能觉得这个故事有些奇怪。让我把它翻译成更简单的版本:


一个律师说,某条法律过于模糊,可以被用来惩罚任何人,所以建议废除它。

然后,他被这条法律——或者与它逻辑结构完全相同的另一条法律——惩罚了。

这在修辞学上叫"自我证明"。在法学上叫"恶例"。在日常语言里,叫做:你说得对,我用行动证明给你看。

于凯在建议书里写:寻衅滋事罪"边界不清,易泛化","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


青岛市司法局的回应是:把他举例论证的行为定性为"炒作案件",停业一年。青岛市的执法机关随后的回应是:把他站在大院门口举牌的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带走调查。

"炒作案件"。"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请注意这三个词的共同特征:它们都没有清晰的边界。没有人能告诉你,哪种程度的表达是"炒作",哪种程度的站立是"扰乱",哪种程度的建议是"滋事"。而这正是于凯在建议书里要废除的那种东西。

所以,于凯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议书最有力的补充论据。只是这个补充论据,是被迫写就的,写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这个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岛市司法局2024年的处罚决定书里,把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定性为"炒作案件"。

这个定性需要被认真对待,不是因为它正确,而是因为它太有创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议,是《立法法》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在建议书中举例论证,是人类使用逻辑数千年以来的基本方式。你要证明一个规定有问题,你就得举出它造成了什么问题的例子。否则你在证明什么?

但青岛市司法局找到了一条精妙的处理路径:不去碰"提立法建议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这个没法碰),而是把"举例论证"这个动作单独切割出来,定性为"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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