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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21:12:48news.xinhuanet.com/pol...092895.htm
沖突之源
針對暴力事件頻發,《人民日報》評論指出,城管暴力執法的根本原因在於城管責任和權力的不匹配。
上世紀九十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問題日益迫切,但當時城市管理權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手中,“都有權,但都不願管事”。1996年10月1日,行政處罰法實施,其中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這條規定成為城管制度產生的直接依據。根據當時規定,城管行政處罰權模式是“7十1”,即城管執法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省級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領域行政處罰權。
然而,在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環保、工商等部門把那些執法難度大,並且不涉及自己核心利益的執法權也轉移給城管,城管執法難度越來越大。“政府部門把權力轉移給城管,這樣的轉移有效嗎?”這是城管執法面對的第一個詰問。
同時,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可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只能是“行政機關”,而非任何其他主體。但直到現在,一些縣、區的城管部門仍非行政機關,有些是事業單位,有些甚至是臨時機構。城管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是它回避不了的又一疑問。
合法性“先天不足”,讓被執法對象難以從心底對城管執法認同。而執法手段的缺乏,又加大了執法難度,為沖突埋下伏筆。關於執法手段缺乏,下面的例子可見一斑。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可以暫扣小販物品,但沒有人身強制權,7月27日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報道了廣州城管因此遭遇的一場官司:今年3月,城管隊員和小販李盛燕發生沖突,當李盛燕扔出一個番石榴後,城管隊員敖大挺沖上前去做出了掐脖子的動作。事後,李盛燕將城管告上法庭,認為城管涉嫌行政違法。敖大挺解釋說,自己是擔心李盛燕再有過激行為,想把她和水果刀隔離開,而李盛燕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城管沒有任何人身強制權,敖大挺的行為超出了城管的權力邊界。不過,這名代理人也承認,規定本身也有一些問題,“城管就根本不應該有這種財產扣押的權力。如果沒有人身的這種控制的權力,他根本做不到的”,“不僅僅容易給小販帶來很大的傷害,其實我覺得給城管也容易帶來傷害,因為他們這種地位是很尷尬的”。
責任過重,權力有限。面對違法,不管不行;管,又沒有足夠的執法權。權威性不足,手段有限,這是暴力沖突的根源。
沖突之源
針對暴力事件頻發,《人民日報》評論指出,城管暴力執法的根本原因在於城管責任和權力的不匹配。
上世紀九十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問題日益迫切,但當時城市管理權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手中,“都有權,但都不願管事”。1996年10月1日,行政處罰法實施,其中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這條規定成為城管制度產生的直接依據。根據當時規定,城管行政處罰權模式是“7十1”,即城管執法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省級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領域行政處罰權。
然而,在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環保、工商等部門把那些執法難度大,並且不涉及自己核心利益的執法權也轉移給城管,城管執法難度越來越大。“政府部門把權力轉移給城管,這樣的轉移有效嗎?”這是城管執法面對的第一個詰問。
同時,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可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只能是“行政機關”,而非任何其他主體。但直到現在,一些縣、區的城管部門仍非行政機關,有些是事業單位,有些甚至是臨時機構。城管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是它回避不了的又一疑問。
合法性“先天不足”,讓被執法對象難以從心底對城管執法認同。而執法手段的缺乏,又加大了執法難度,為沖突埋下伏筆。關於執法手段缺乏,下面的例子可見一斑。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可以暫扣小販物品,但沒有人身強制權,7月27日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報道了廣州城管因此遭遇的一場官司:今年3月,城管隊員和小販李盛燕發生沖突,當李盛燕扔出一個番石榴後,城管隊員敖大挺沖上前去做出了掐脖子的動作。事後,李盛燕將城管告上法庭,認為城管涉嫌行政違法。敖大挺解釋說,自己是擔心李盛燕再有過激行為,想把她和水果刀隔離開,而李盛燕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城管沒有任何人身強制權,敖大挺的行為超出了城管的權力邊界。不過,這名代理人也承認,規定本身也有一些問題,“城管就根本不應該有這種財產扣押的權力。如果沒有人身的這種控制的權力,他根本做不到的”,“不僅僅容易給小販帶來很大的傷害,其實我覺得給城管也容易帶來傷害,因為他們這種地位是很尷尬的”。
責任過重,權力有限。面對違法,不管不行;管,又沒有足夠的執法權。權威性不足,手段有限,這是暴力沖突的根源。
大樹 說道: Re: 夏俊峰和城管隊員都是不幸的犧牲品
2013-09-25 21:46:50
grinder 說道: 無題
2013-09-25 21:59:20
tang3 說道: Re: 夏俊峰和城管隊員都是不幸的犧牲品
2013-09-25 22:06:11
頂歸頂,但問題是,我黨明知不對卻沒有解決之道或者說是故意拖延不辦---跟“免簽證”、“五年簽證”一樣,不僅不給,最後連“一年多次簽”也給取消了。
說我黨不好,不好在哪裡?不就是這些嗎。
casavilla 說道: 無題
2013-09-25 22:18:09
dotspace 說道: 無題
2013-09-25 22:26:44
一語中的。
tang3 說道: 無題
2013-09-25 22:28:32
是這樣,賦予城管更大的權力那麼城管就成了“第二警察”。如此一來,警察和城管萬一發生沖突,究竟聽誰的?
嗯,警察有槍,城管吃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