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1年的房子要賣 大溫女子忠告
(加西網綜合)在溫東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發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產要出售,請確保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了解自己的權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歲的孩子在溫東 38 大道租了一整棟房子,已經住了 11 年多。
她在接受 CTV News 采訪時表示,因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艱難的事。

埃雷斯曼在溫東租住的房子最近賣掉了,而她稱自已在本案中的錯誤是簽署了一份名為 “結束租約的相互協議 ”的文件。


她說,房地產經紀人告訴她,無論如何她都得搬走,並提出如果她簽署了這份文件,就可以多免一個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雙方終止租約,如果新房主繼續將房屋作為出租物業,那麼根據現有租房協議的條款,她有權繼續住在那裡。
賣房的經紀表示,待售房屋的一個條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時,房屋必須空置
賣房的經紀在電話中告訴 CTV News,要求租戶雙方同意結束租約是非常標准的做法。
“她有足夠的時間閱讀這份文件。”經紀Josh Zheng 說:“文件上面寫得很清楚,你沒有任何簽字的義務。但她同意了這些條款,並同意簽字。”
租戶資源和咨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師羅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勵租戶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咨詢該組織或其他租戶權利倡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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