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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20 | 來源: 南方周末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設置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要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脫離債務漩渦、破繭重生。”視覺中國/圖
2024年,是十年來中國失信名單人數首次下降的一年,新增245.7萬人,同比下降23%。2025年一季度,新增39.42萬人,同比下降9%。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截至5月16日,全國公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有856.83萬。
失信、限高、破產、清算……這些法律概念相關的新聞,屢屢挑動著人們的神經,因為它不僅關乎“欠債還錢”的公平正義,更日益關乎該如何幫助創業者面對失敗的制度救助。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徐陽光對南方周末分析,失信名單人數的下降,一方面得益於執行轉破產的制度規則,另一方面是信用修復制度的完善,2024年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的人數首次超過了失信名單新增人數。
“只要他完成判決確定的義務,或達成和解(即信用修復),或者經執行發現確無財產可執行(則進入破產程序),法院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刪除失信信息。”徐陽光說。
通俗地說,還不上錢,分為兩種情況:有錢不還,應該受到失信懲戒;沒錢可還,應該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前者是“失信”,後者是“失能”。
在八百多萬失信被執行人中,“失能者”應不占少數。但目前,針對他們的制度並不通暢。從失信,到破產,路上會遇到多少堵點?制度又應該如何幫助“誠實而不幸”的負債者重新出發?
困在名單裡的人
62歲的桑黎川,在視頻裡微笑著講述了自己的“失信人生”。
他是智雲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公司從事食品快檢業務,2016年在新三板上市。那一年,營收上漲137%,利潤漲了十倍以上,還拿到了5000萬元B輪融資。
最樂觀時,他希望公司能“先上新三板,再上創業板,最後上主板”。但接下來,他出現了融資困難,資金鏈緊張,繼而崩斷,銀行要錢、員工討薪,他承擔了兩千多萬元的個人負債,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眼下,他希望能幹到70歲,把欠員工的錢還了。但再創業的過程特別不順利,他的銀行卡,包括每月的退休金被凍結,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無法使用,出行只能坐綠皮火車。
他對南方周末說,“連基本的生活費都沒有,東借點、西借點,找親戚朋友湊點。我們是創業,一分錢都沒亂花,但失敗了,就被貼上‘老賴’的標簽。到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所在城市也不批。”
他形容,一旦失信,別人就不敢跟你合作了,融資渠道也斷了,心理壓力特別大。
楊先生是一位在視頻中實名懇求解除對負債人限制的電商從業者。因公司破產,他個人負債三百多萬元,目前只能用家人的微信、支付寶、營業執照和銀行卡來維持生活和工作。
前不久,他往新辦的銀行卡中存了兩萬多塊錢,用作女兒下學期的書本費和母親高血壓的治療費,僅15分鍾,就被銀行劃扣了。在視頻中,他呼吁銀行能暫停對生活賬戶的劃扣,開通生存金專戶,給負債人一絲喘息的機會。
一位曾經的企業創始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失信後,做過網約車司機,但賬戶必須綁定本人銀行卡,綁定後收入會被全部劃扣。法院允許保留的、滿足最低生活標准的退休金,也必須打入本人銀行卡,同樣會被劃扣,在自己的賬戶上留不下一分錢生活費。
廣州韓後化妝品有限公司創始人王國安曾是失信被執行人。他在近期發布的視頻中總結,一旦進入“黑名單”(失信名單),會帶來“三大暴擊”:第一,聲名掃地,沒人會給你機會;第二,寸步難行,要麼綠皮火車,要麼請司機專門開車去外地,出行好像“上刑”;第三,信念崩塌,覺得很難東山再起。
他提議:建立負債人分級制度;放松限高人員出行限制,例如飛機經濟艙、高鐵二等座等,它們應已不算高消費,但若禁止,嚴重阻礙正常工作;建立信用積分制度;把個人破產法推廣到全國。
“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確立時的一種替代措施。”(農健 制圖)
“失信”過寬?
失信懲戒制度,在中國已走過了十余年的歷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包括不能坐飛機、軟臥,不能住星級酒店,不能買房,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9條。
此處的被執行人,通俗來說,指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還清債務或賠償的自然人和單位。
但被執行人,並不等於失信被執行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界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並有下面六種情形之一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六種情形是:以偽造證據、暴力等方式妨礙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錄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單庫,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公布信息包括公司名稱、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失信具體情形等。
自此,“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被正式提出。
接著,2014年、2016年多部門分別簽署合作備忘錄,失信人被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信用卡、限制擔任企業高管,並擴大為30多個領域的55項懲戒措施。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決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改變是,原規定中,判定有履行能力但不執行,且符合六種情況的人為失信,修改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的,就是失信,不需要疊加其他情況的認定。
現實中,因“有履行能力但不執行”而被劃入失信名單的人是最多的。
2018年,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助理的統計顯示:S市2017年共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2348條,其中2053人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納入名單,約占87%。也就是說,因其他情況失信的人占比不到13%。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耿妝群在2024年的一篇論文裡寫道,“每年全國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納入失信名單的數量占總體的比重基本在80%-90%。”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超告訴南方周末,“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失信被執行人是從被執行人中劃分出來的,他們之所以被歸類為失信,是因為主觀上拒絕履行義務。但在執行過程中,大多數被執行人都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來執行了。”
“從‘被執行人’進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存在入口過大的問題,需要優化識別機制。”王超說。
耿妝群也寫道,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打擊那些有能力卻故意逃避執行、主觀惡性較大的被執行人,實踐中對該條款的濫用,導致打擊面擴大,反而損害了一些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很多被執行人不是“失信”而是“失能”,讓他們長期處於失信狀態,生產生活會一直受到限制而得不到改善。
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看來,執行中的走樣問題,是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現象。
2016年,相關部門提出要用兩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問題,確實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因為標准過嚴,讓一部分失能者被誤判為失信者。
“在大家都不自動履行的情況下,僅靠法院執行,跟不上案件的增長速度。要解決執行難,就要制定一部好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在擔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期間,肖勝方提交了關於在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過程中加入“增大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設計。
徐陽光說,“其實,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是當前法院執行過程中最容易解決的問題。查到了他的財產和銀行賬戶資金,那就是有履行能力。”
他指出,“有錢不還,歸執行管;確實沒錢,歸破產管。我們現在要做的制度設計,需要考慮法院如何識別被執行人是有能力而不願履行,還是確實喪失清償能力,並據此將債務人分別導入執行程序或破產程序中。”
個人破產的三條路
“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確立時的一種替代措施。”徐陽光指出。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首次把它上升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地位。
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在全國率先開啟試點。2025年3月,廈門成為第二個准備實施個人破產條例的城市。
目前,浙江、江蘇也在探索推進“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四川、山東、福建等地也進行了探索。
近期,最高法咨詢委第四調研組起草的《關於個人破產審批試點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下稱調研報告)公布,披露了各地的相關工作情況。
調研報告指出,截至2023年年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2273件,裁定受理227件,其中適用破產重整217件、破產和解4件、破產清算6件。
江蘇2019年啟動試點,至2024年5月共受理個債清理案件1201件,審結1062件。浙江從2021年到2023年共受理2720件,審結2249件。
在這數千案例之中,如何理解各地個人破產制度的進展差異?
個人破產可以分為三種方式: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通俗地說,和解是“談判妥協”,靠債權人讓步減輕負擔;重整指“未來能還”,靠以後的收入分期償還;清算是“徹底還不起”,在誠信考察期內盡可能還債,考察期後免除剩下無力償還的債務。
浙江、江蘇探索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就類似於破產和解。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齊礪傑,是2020年《個人破產法學者建議版征求意見稿》的兩名起草人之一,也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立法專家。
他對南方周末解釋,“江浙兩地,是通過談判或法院做工作,達成一個免責的協議書,但不是法定的免責。它們的案件量能達到上千件,說明是用一個低配的工具,做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但和解的方式,需要所有債權人同意。
王超比喻:“在沒有制度供給的情況下,任何一個不同意的債權人都可能成為運行的機器上的障礙,斷了它的電源。如果有制度供給,個體意志就可能成為車輪下的一顆小石子。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通過了這個方案,即使有個別債權人不同意,程序仍然可以繼續。”
深圳和廈門,就是有和將有法定的免責權,有真正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核心規則,就是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剩余債務,不以債權人一致同意為前提。
可以看到,四年裡,深圳中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受理了10%,其中絕大多數是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即靠未來的收入分期償還。那麼是全部償還,還是償還部分即可?
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規則和紀律工作委員會主任王利海律師告訴南方周末,“在試點城市的個人破產程序中,一般情況下都會要求債務人在五年內把本金還完。這對債務人來說實際上只是免除了部分利息,幫助非常有限,所以執行也難。”
王利海解釋,破產清算,指債務人在三年考察期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或提前屆滿),把基本生活費留下後,多余部分拿來還債,考察期滿,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最終是否免除由法院審查決定。
前述調研報告發現,個人破產立法目前最大的障礙是公眾對破產制度存在誤解。
一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傳統觀念影響深遠,29%的人認為債務人無論如何都要清償債務;二是擔心逃廢債,不能完全信任債務人的誠信情況;三是認為個人破產就是債務免除。
多位受訪者表示,破產制度本身並不會導致逃廢債。徐陽光說,“債務人不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出現轉移、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的情況。進入破產程序,恰好有手段查清其是否轉移了財產,並進行逃廢債調查,實施相應懲戒。”
齊礪傑說,深圳試點中,沒有出現一例傳說中的騙子、破產欺詐,銀行也沒有因此出現更大的風險,“我們發現所有的擔心都是多余的,這就是這個制度運行四年最大的貢獻。”
對於個人破產的三種方式,調研報告總結,目前國內的個人破產理念是“多重整,促和解,慎清算”。
徐陽光對比了國外擁有成熟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發現在這些國家,進入個人破產的案件中,清算居多,重整較少。企業破產案件的數量也大致遵循這個規律。
王利海認為,在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初始階段,為了宣傳個人破產理念,基於循序漸進的原則,在重整案件中設置的償債比例較高,確實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高清償比例的模式,以及清算案件占比過低,必然會影響個人破產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設置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要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脫離債務的漩渦、破繭重生,能為社會再作出更大的貢獻。目前清算的比例非常低,重整的償債比例又太高,導致個人破產制度在實施過程發揮的作用非常小。”
銀行同意嗎?
當下在討論個人債務時,個人對個人的案例占比並不高,大多數是個人與銀行間的糾紛。
齊礪傑說,“對於老百姓來說,這輩子大概率是成為債務人。需要擔心債務免除不好的,是金融機構。”
債務人能不能少還點錢,核心是債權人答不答應,以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抵觸情緒最為突出。
對此,在深圳試點的破產重整環節中,有一項制度創新,是王利海認為最值得向全國推廣的。
那就是2024年5月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的《深圳市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試行辦法》,即通過專家小組評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從而降低破產重整的債務償還比例。
王利海說,此前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需要在債權人會議上拿到債權金額、債權人人數雙2/3以上贊同票。因為金融機構享有的債權金額往往較大,國有銀行因為內部審批等原因一般不同意債務豁免,所以,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幾率非常低。
這種情況下,需要法官裁定強制批准重整計劃草案。“法官強制裁定一兩個行,所有案子都強制批准,說明制度本身就存在嚴重缺陷。法官也不敢這樣做。”
但在“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制度下,個人破產管理人(一般是律師)會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未來償債資金來源進行充分調研,並對債務人的必要支出進行科學核算,最後設定一個清償比例,提交給清償能力評估會議小組討論。小組成員通常由五位法律、金融、會計、審計、心理健康、調解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允許銀行等債權人代表參加聽證會,可以就各自關心的問題向管理人、債務人現場發問,專家小組根據管理人提出的盡職調查報告、對債務人的發問情況,最終民主評議是否同意管理人提出的清償比例,並將專家意見提交給法院。
“如果他們認為管理人提出清償50%的草案是客觀的,排除了逃廢債的可能性,就會同意清償50%。這就把債務人的壓力釋放掉了。法官根據上述專家意見作出裁定,也不用承擔很大壓力。”
管理人與專家小組如何鑒別負債人是不是“誠實而不幸”呢?
作為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王利海說,如果債務形成存在高消費問題,或債務人做出虛假陳述,都可能表明不誠信。“眼睛是心靈的窗戶,如果他不敢跟你對視,說明他心裡很慌。”
“前段時間,有債務人說孩子看病,花錢很多。我們審查了病歷和相關資料。結果發現,債務人說孩子看病花了20萬元,但他申請了水滴籌,拿到10萬元,沒有披露,這明顯就是不誠信了。”
還需要分析債務形成的原因屬於長期性還是臨時性,確定債務人的撫養義務人數量以及被撫養人的具體情況。
如果通過這個流程完成破產重整,執行後,管理人將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未償還的債務予以豁免,其信用記錄也將得到修復。
齊礪傑說,判斷“誠實而不幸”是無法做到徹底精准的,我們需要效率優先,即便存在一些不完美的債務,只要能夠解決,就能消除次生危機。“因為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就可能會持續散發毒素,危害整個系統。”
更大范圍地,若要爭取金融機構這一最大債權人的認可,個人破產需要在全國層面立法。
前述調研報告提到,金融債務,是負債人申報最多且最希望得到減免的,但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的缺失導致了金融債務化債難。
徐陽光指出,深圳試點的清算案件遠少於重整案件,正反映了地方性個人破產立法可能存在局限性。
法院依據特定地區的法律規定,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剩余債務。但這只是地方性規定,銀行需要考慮其內部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規則,是否能接受這一結果。
也就是說,地區的法律規定,無法約束金融機構的總行從全國層面制定統一意見來豁免債務。
“目前在深圳進行的個人破產重整案件中,涉及金融債權的,通常僅免除利息,不得減免本金。”
原因在於,金融監管規則不允許減免債務人的本金。金融監管規則具有全國性,而深圳的個案是地方性的,兩者產生了沖突。這正是深圳中院在處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時,不敢或很少直接采用強制批准重整計劃、要求金融機構接受本金減免的一個重要原因。
若未來全國性立法允許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債務,則該裁定將適用於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
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傑一直在調研相關問題。2024年他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表示,部分金融機構反映,其對本金豁免表決不同意的原因在於,1996年開始實施的《貸款通則》及財政部關於貸款減免的規定,不允許金融機構對個人貸款進行減免。
《貸款通則》的表述是:“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不過,2018年起,《貸款通則》已不在“中國人民銀行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中。
何傑表示,“有關金融機構普遍反映,他們對於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回收個人貸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受制於有關規定及總行內控考核制度等因素,無法主動在個人破產案件中就個人債務進行彈性靈活的展期、減免或豁免。”
齊礪傑也指出,“從理性的角度看,銀行接受化債計劃是有益的,但由於缺乏相應制度,他們不得不在風控管理和績效考核之間進行艱難抉擇。盡管認識到這是正確的事,卻沒人敢於行動,因為名不正則言不順。一旦制度得以完善,總行經過研究也認為可行,在考核時,若能單獨計算這一部分,問題便能得到解決。”
呼吁全國立法
缺乏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也導致了跨部門信息共享難。
多位受訪者表示,出於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考慮,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目前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
“公安部門的信息非常全面,但無法共享給其他部門。據我所知,法院執行局的信息甚至無法共享給破產庭和破產管理人,不是存心不給,而是各部門的關注重點或責任不同,擔心出現問題。”齊礪傑說。
目前,深圳市的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3個單位可以實現個人破產案件基本信息、戶籍人口信息、婚姻登記信息等42種信息共享。
受訪者普遍認為,這得益於深圳破產署的推動。個人破產若要在全國立法,也應建立一個類似於深圳破產署的總機構,使債務人的個人信息得以被充分了解。
超過半數的受訪專家認為,目前個人破產全國性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徐陽光建議,相比單獨立法,更好的做法是在企業破產法修訂中納入個人破產原則。因為企業破產與個人破產存在許多共性,而且聯系緊密。
“許多企業主或其家人朋友可能為企業的債務提供連帶擔保。還存在企業與企業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高度混同的情況。現在只有企業破產制度,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導致很多企業家不願意申請企業破產,因為它可以解決企業負債的問題,化解不了個人為企業承擔的擔保責任。所以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也導致企業破產制度的價值無法得到充分實現。”
他表示,個人破產制度對於激勵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創業氛圍,是不可或缺的。這可以從社會需求反映出來:目前民營經濟活躍的城市,對個人破產立法的需求是最大的,意願也是最強烈的。
齊礪傑說:“民營企業融資難一直存在,你要是不做個人擔保,根本貸不到錢。所以有限責任無限化了。個人破產,是唯一能夠打破無限責任的救濟渠道。”
他形容,“債務問題就像生活中的垃圾。如果一個街道只有垃圾產生而沒有垃圾清理,那肯定是不行的。”
在他看來,推動全國個人破產落地的時機到了。
“至少在地級市及以上的行政區劃,個人破產立法肯定成熟了。2024年底,一些人大代表已經拿到了一審稿草案,按照當前進度,如果不出意外,我認為大概是三年以內。”
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是長期且重要的方向。個人破產制度為創業者提供了一種保障,失敗了也能繼續生活,有了這種保障,才有更多人願意去闖。-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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