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買台奔馳 大溫2名華裔鬧上庭
(加西網綜合)BC省民事解決法庭駁回了一名華裔男子的小額索賠訴訟,該男子要求為他以 200 元購買的一台 1997 年奔馳汽車退還 4,600 元。

(網絡)
根據仲裁庭的文件,華裔A某以200元購買華裔女子B某一台1997 年奔馳汽車。
A某稱B某當時確實告訴他這輛奔馳已經 10 多年沒有使用,但還能夠開,只需要換個新電池。
但是,A某更換電池後,這台奔馳車還是不能開,他又花了很多時間和金錢試圖修理這台奔馳。
為此,他把事件告上民事解決法庭,要求對方退還 4,600 元的車輛購買價,外加拖車、移動機械師和零件的費用,以及他自己的人工費用。他也表示如果B某向他支付了全部索賠金額,她就可以把奔馳車拿回去。
根據vancouverisawesome的報道,原車主B某在法庭上表示,稱她告訴過A某這輛奔馳不能開,並且不保證這輛車還能開,之後A某同意以 200 元加幣“按原樣”購買這輛不能行駛的汽車。她也告訴仲裁庭她不想把車要回來。
仲裁庭成員 Leah Volkers表示,在二手車的銷售中,一般規則是“買家當心”(buyer beware),也是公認的規則。
仲裁庭成員 Leah Volkers表示“這意味著買家無權僅僅因為車輛在銷售後不久發生故障而獲得維修費用等損害賠償。”
“相反,未能對車輛進行檢查的買家面臨著故障風險,即他們沒有得到他們認為得到的東西,並且做了一筆糟糕的交易。必須能證明買方存在欺詐、疏忽失實陳述、違約、違反保證或已知的潛在缺陷,才能有權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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