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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6 | 來源: 海峽導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該案從偵查到正式起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與柯文哲激烈“斗法”,雙方四戰羈押庭,柯文哲一次“無保請回”、兩度“交保獲釋”。柯文哲拒不認罪,但檢察官最後抗告成功,導致柯文哲至少要被羈押到4月1日,只能在看守所過春節。
為什麼柯文哲最後仍被羈押?在台灣,對被告采取羈押行動需要什麼要件?為什麼柯文哲抗告會失敗? 被民眾告發“京華城案”後,柯文哲2024年5月2日被正式列為被告;8月12日,北檢又主動簽發偵辦柯文哲的政治獻金案。之後,各種調查、搜索、提審紛至沓來,檢方傳喚相關證人近百余人。
去年8月31日凌晨,柯文哲不願接受夜間偵訊欲離去,結果被檢方當庭逮捕,檢察官也申請對柯文哲采取“羈押禁見”強制措施。不過,9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簡稱“台北地院”)裁准柯文哲“無保請回”,這是柯文哲首次逃脫看守所。 不過,北檢於9月3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台北地院“無保請回”的裁決,發回台北地院更裁。9月5日,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柯文哲被關進台北看守所。之後則是三戰羈押庭,兩次短暫交保獲釋後又被羈押。
何謂羈押?被羈押等於有罪嗎?事實上,與判刑確定後受刑人所受的刑罰不同,羈押指的是檢察官或法官依照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保全證據、預防社會危險,而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強制手段。
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申請羈押被告,但必須交由法官裁決;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法官若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也可以裁定羈押被告。
被羈押後,被告原則上還是可以和親友會面或收受物品。但是,若法官認定被告和親友會面時可能產生串供、破壞證據或逃亡的可能時,即可裁定被告“羈押禁見”,禁止被告和外界見面或收受物品。
台灣知名刑辯律師黃律師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裁定是否羈押或交保具有極大的彈性,這是法律授權給法官的權限,涉及法官的法律知識或者人文素養。不過,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共有三個條件:1,有逃亡事實,或是有具體證據認定具備逃亡可能。2,有具體事實認定被告有破壞證據、或串供的可能。3,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徒刑,有具體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換句話說,以上三個要件中有任何一個可能,檢察官就可提出羈押申請,法官也據相關要件進行判決。而台北地院2025年1月2日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的理由,即認為柯涉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不過,台灣資深媒體人鄭師誠表示,島內輿論多認為,檢方對柯文哲案件所查到的證據鏈薄弱,因此普遍質疑羈押禁見的判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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