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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6-10 | 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周垂坤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网友纷纷热议“是坏人变老,还是老人变坏”,其实暂且不说老人群体的违法犯罪,单独超出年龄去判断该事件,最重要是判断违法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在本事件中,受伤的是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施害者是一个老年的大妈,事情起因是婴儿车挡道,这两个人代表的人群和一件“小事”,激化了该事件的矛盾。如果受伤的不是一个小婴儿,施害者不是一个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坏老人群体,该事件的处理可能有另外的结果,比如一个成年人故意抠掉另一个成年人脚上的一块皮肤,是不是也属于违法行为呢?
再谈及事情的起因和造成的结果,对于杜大妈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问题是该案目前已经上升到了违法行为的程度,是否罚不得当、处罚过重呢?另外,观本案网络发酵过程,可以看出媒体舆论、社会公众舆论在该案的处理上起到了一个“推手”的作用,但这个推手是“好推手”还是“坏推手”呢?
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惩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尚且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具体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或公民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杜大妈的行为因心生不满,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抠掉婴儿脚上的皮,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规定了拘留、罚款的处罚。
但是否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来看,在对法律的体系解释中,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应当与殴打他人的行为相当。因此,杜大妈的行为应当与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判断其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是否严重。
从目前实务中的纠纷处理来看,如果故意抠掉一块皮就会被公安局拘留,那么将生活中的多种产生肢体纠纷的行为,无论是否轻微冲突还是重度冲突,均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轻微冲突如扇耳光、踢一脚、推一下,这种轻微的行为,如果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无疑会出现法律过度介入生活纠纷的情况。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但不是唯一工具,在面对生活纠纷时,应当甄别纠纷的性质、内容,以调解等手段进行处理,而非高举处罚的“大棒”。#婴儿车挡路大妈抠掉婴儿的脚皮##媒体评论大妈抠掉女婴脚皮#
从警方通报中,该案体现出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严惩,杜大妈被拘留也“罪有应得”,但任何严惩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而非过度依赖司法,司法也不宜过度介入生活轻微纠纷,否则将导致司法资源效率低下、滥用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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