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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租給別人結果出了車禍賠7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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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車主潘師傅把出租車租給別人開

  誰知道出了車禍乘客受重傷

  要賠73萬!


  當時下崗的妻子知道後,嚇哭了!

  家庭困難的潘師傅做了這個決定

  的哥中風,將車租給他人營運

  

  資料圖/圖文無關

  潘師傅原本是一家國企的車隊隊長,單位解散後,以開出租車為業。

  為養活一家老小,潘師傅不分白天黑夜的奔波,身體累垮了。

  2000年盛夏的一天,潘師傅正在修車廠給出租車配零件,突然倒地。到醫院一檢查,他中風了。

  日子還得繼續,他只得將自己的出租車租給他人營運,靠租金維持度日。

  2005年3月7日,潘師傅與“挑土”司機周新(化名)簽訂租賃合同,按照90元/天收租金。

  天降橫禍,要賠73萬

  2005年5月8日凌晨,周新駕駛出租車載著乘客經過洪山區某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發生車禍

  乘客受重傷,被立即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頸椎爆裂性骨折,至今仍躺在病床上。

  “事故發生後,我趕到現場,乘客已被送往醫院,車子也被撞得面目全非。”潘師傅回憶,“出租車被交警扣了一個多月,經過大修才重新上路。”

  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潘師傅的出租車購買的保險只能承擔1萬元的賠償責任。

  因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潘師傅和“挑土”司機一共要承擔73萬元的連帶賠償款。

  這意味著,潘師傅不僅要用微薄的收入負擔自己中風的醫藥費,還要連帶承擔73萬元的賠償金。

  潘師傅的妻子聽到這個消息後,嚇哭了。

  潘師傅躺在床上想了半宿,第二天一大早打電話給執行法官表示:絕不逃避責任,雖然自己家裡確實困難,但一定會分期分批把錢還上。

  家庭困難,不忘每月匯1000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張某所在的公司將應承擔的賠償款全部履行完畢,而被執行人車主潘師傅和挑土司機周新卻沒有兌現賠償款。

  執行法官經調查發現,肇事司機周新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車主潘師傅已中風多年,唯一的收入來源就是收取的租車金,家庭情況確實比較困難。

  針對特殊情況,執行法官一方面為受傷乘客申請司法救助金,以緩解其經濟壓力,另一方面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執行員李雨萌介紹案件情況 通訊員向昱璇 攝

  潘師傅的家在武昌一個老小區的頂樓,一家人擠在70多平方米的房子裡,主臥的房頂經常漏水。小區樓房修建年代久遠,沒有電梯,中風的潘師傅每天只能扶著樓梯慢慢挪步上下樓。

  盡管如此,潘師傅多次對法院表示,絕不逃避責任,雖然自己現在確實經濟困難,但會以未來收取的車輛租金分期持續把錢還上。

  “事發時女兒還在讀高中,妻子也下崗,全靠出租車的這點租金過日子。”在潘師傅的家中,他和愛人拿出一本舊的發黃的病歷,上面密密麻麻全是他的就診記錄。

  潘師傅的愛人說,這些年,一家人心裡總是沉甸甸的。

  從2012年開始,潘師傅一家省吃儉用,每到月底就向法院的賬戶上匯1000元的執行款。

  盡最大努力

  堅持還款8年

  今年底,潘師傅將年滿60歲,因無法繼續辦理營運證,他請求法院將他的那輛出租車解凍,以變賣的車款抵還執行款。

  上個月拿到賣車款後,潘師傅將賣得的15萬元全數交給洪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這卡裡是15萬元,我把出租車賣了,作為執行款交給你們。”年近60歲、中風近20年的潘師傅頭發斑白,從身上那件穿得發黃的夾克口袋裡掏出一張銀行卡,交到該法院執行員李雨萌手上。


  李雨萌心裡先是一喜,這下總算可以給至今仍躺在病床上的受重傷乘客一個交代,這筆執行款夠好幾年醫藥費了。

  李雨萌同時也想到:“中風多年的潘師傅全靠出租車的租金度日,把車賣了,今後怎麼過日子。”

  “還上這一筆錢,我心裡的這個重擔才能暫時卸下。”一瘸一拐的潘師傅看出了李雨萌的顧慮,嘿嘿一笑,“再過幾個月,我就到退休年齡,可以靠退休金過日子了。”

  5月16日,這筆特殊的執行款交到了受傷乘客家人的手上。

  據執行法官統計,截至目前,潘師傅一個人已還款23萬余元。

  “這麼多年從來沒有催過他,但是只要法官去看賬目,8年來,每個月月底都會有他匯來的執行款。”

  昨日,洪山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向長江日報記者透露,剩下的執行款已成功申請到了司法救助。

  潘師傅說,車禍是人禍,但不是災難,將心比心,只要自己還有能力,就要盡最大努力去還款。

  潘師傅有擔當

  家庭再困難也沒有逃避自己的責任

  大家或許有個疑問

  出車禍時不是自己開的車

  為什麼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


  其實

  不僅是出租

  私家車也是這樣

  把車借、租給朋友

  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血淋淋的教訓數不勝數

  2015年7月,河南周口項城一位市民,飯局上將車借給朋友開去接人,朋友因酒駕釀下1死3傷的慘禍。肇事司機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獄8年,而借車給他的車主,因草率借車之舉同樣對事故發生應承擔責任,車主被法官判決與肇事司機連帶承擔近60萬元的賠償。

  還有人將車借給朋友當婚車,結果出了事故,新郎新娘還索賠72萬。

  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知道了這些具體規定

  借車給朋友時

  有時候就要千萬注意啦

  有些風險我們盡量要避免

  具體來說就是

  “四個不借”

  一、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刹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

  二、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准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這些你都要清楚。

  三、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等情況。

  四、借車人未成年“不借”。這時借車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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