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妹"借腹生子",姐反悔起诉争抚养权 法院判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等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经法院了解,当时的姐姐没有工作,姐夫在工作中摔伤,并且夫妻俩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经济负担较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姐姐姐夫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妹妹抚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孩子的成长是多方位的,无论是家庭的氛围,还是家人的陪伴关爱,甚至包括经济基础,教育环境。判决之后,也会回访,孩子现在的学习成绩也特别好,能够经常参加各种活动,性格也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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