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授调研:地方治理信用透支已成常态
然而,基层干部总结他们现在的工作状态,则是“你太公正,老百姓觉得你不可能”。基层干部“公”的身份不被民众所信任,成为导致基层干部丧失价值感的重要原因,使基层干部陷入“流汗又流泪”的困局。比如,C村的村书记以村干部的身份,引进项目资金建设梨大棚和葡萄大棚,租给村民种植经济作物,并为所有种植户联系了3元/斤的统一收购价。但种植户总觉得村书记的行为背后有私心。一旦市场价格出现波动,就有村民宣称“种了卖不出去,都倒到书记家里去”,或者自己联系到愿意出3.1元/斤收购价的商贩,就怀疑村书记从中贪了钱。村书记为此只有“自己抽一根烟,喝一杯酒,很伤心”。
事实上,之所以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近20年来逐渐进入一个权力向上集中的周期,就是因为“一放就乱”的各种事件不断透支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基本信用。文牍主义、痕迹主义、以“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为隐喻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及以透明化为指向的问责制度,都是行政体系内部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缺失基本信任的重要表现。行政体系内的不信任蔓延和扩大到社会,也是造成体制内外对基层干部“公的身份”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分析,大略呈现出“信用透支型治理”的主体逻辑:(1)县级政府失信于银行、企业和乡镇政府,(2)乡镇政府失信于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工程队,(3)村干部失信于工程队、村民,(4)村民失信于基层干部。
“无赖化”行为从县级政府一直传导扩散到基层社会的最末端,信用透支大有形成连锁反应之势。然而,并没有哪个行动主体天然就是“无赖”,他们只是被裹挟在催生“无赖化”行为的结构当中,他们的失信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透露出深深的无奈。
如何将地方治理从信用透支的生态系统中解救出来?
社会各界一般认为,应从治理政府失信问题入手。其实,法律对此早有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都规定,对于政府老赖,不配合法院执行,影响恶劣的,法院可以依法拘留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然而,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归属地政府管理,往往司法机关并不会动真格拘留政府官员,这些条款于是被法律专家戏称为“沉睡法律条款”。
202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失信严厉惩戒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限制中央预算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融资项目推荐;取消发展改革体系评价和试点示范资格,提高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或剥夺社会信用体系称号或参与资格建设示范区。其目的就在于解决政务失信问题,让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重塑政府公信力。
不过,若要从根源上解决地方治理中“无赖化”行为的蔓延问题,还需要跳出政府失信行为本身,着眼于失信行为背后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要为县域发展解套。首先是正确评估县城发展能力。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推动过程中,县级财力薄弱的县城更容易产生高负债问题。作为人口净流出地区的县域经济体量有限,工业发展程度不高。此类县城不具备区位和资源优势,没有能力复制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和东部“百强县”的发展经验。其次是恰当定位县域发展目标。位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政府盲目招商引资、开展工业园区化和大城市化建设,政府投入无法带来相应产出,造成国家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此类县城的发展目标应顺应人口流动趋势、产业分布规律和社会民生需求,不应脱离实际、盲目贪大求全,诱发政府无序贷款融资。应在县级治理考核中弱化GDP比重,扩大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综合指标比重。再次是恰当处理政治与行政的关系。缺口动员的逻辑起点是县域财政的结构性缺口,而缺口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切实际的政治目标。因此,县域政府要避免治理事务的泛政治化,上级政府只应负责把握大体方向,克制对行政过程和行政指标进行精细化安排的政治冲动,适度保留县乡政府主体性的运作空间。这样才能实现投融资市场化,从根源上解决县域财政缺口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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