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 獨子貸款260萬買房去世 母親想解除合同討回首付
老年人自主管理財產 子女不得無理阻礙
【基本案情】
高齡老年人徐某的老房拆遷後便同其子許某共同生活,並將70萬元積蓄交給許某代為保管,同時明確表示該筆積蓄用於徐某自己日後養老就醫。後來,徐某、許某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許某代為保管積蓄,要求許某返還70萬元。許某拒絕返還,徐某訴至法院,請求許某返還。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許某系受徐某委托代其保管徐某的70萬元積蓄。徐某雖系高齡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占有、管理自己的財產。徐某要求許某返還代為保管的錢款,許某理應及時返還。最終判決:許某向徐某返還70萬元。判決生效後,許某主動向徐某返還了70萬元。
【典型意義】
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積蓄或財產,由於種種原因,容易發生子女幹涉父母自主處分財產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和配合,不得無理拒絕和阻礙。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處分自由,既有利於彰顯法律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
>>案例4
受繼父撫養教育 繼子女應當給付養老生活費
【基本案情】
柳某(女)與延某(男)於1979年登記結婚,延某為再婚。婚後,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產生矛盾。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關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柳某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而4人經濟並不寬裕,最終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典型意義】
法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長期穩定的撫養教育關系作為繼子女是否應當給付繼父母養老生活費的重要標准,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調查案件事實,根據每名繼子女的情況客觀地做出認定和處理,有利於激勵作為成年人的繼父母關愛幼小,切實承擔家庭責任,也有利於激勵繼子女孝老愛親、相互扶持,推動親情關系和諧美滿。
>>案例5
促成多方調解
做實一站解紛
【基本案情】
邱某購買某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72萬元,剩余購房款260萬元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月供合計1.4萬元。購房後不久,邱某離世。邱某系家中獨子,其母任某系唯一法定繼承人。任某年事已高且無獨立經濟來源,無力繼續負擔房貸。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及已還的購房貸款。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生在多個民事主體之間,解除購房合同涉及購房首付款返還、貸款清結、權利注銷登記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某地產公司、某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合同網簽備案部門的同意和共同協作配合。審理法院積極邀請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最終達成“解除購房合同,解除貸款合同,開發商退還貸款,辦理貸款結清,注銷房屋抵押登記及網簽備案,退還房屋首付款”的連環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達成後,審理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並加強督導,各方均及時履行了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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