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 小女儿说
9月29日,老人表示自己存款到期了,要让女儿带着她到银行转存。“我母亲自己有养老金,我父亲去世后,有个房子也卖掉了,钱都存在我妈的账户上,大概有40万,分两张存单各20万元存在银行。”黄女士说,老人虽然平时严重时连自己女儿都不认识,但唯独对自己的存款很敏感。然而当她们办理手续时发现,两张存单(一张已到期,一张还未到期)里的40万元已被取空。
黄女士说,她随即又赶到成都报警,警方调查发现,2024年8月19日,姜某某曾将老人带出养老院,并带着老人到银行将老人的两张存单进行了挂失注销操作,其中一张到期的直接全款取出,只给了老人5万元现金。另一张未到期的存单补办后由姜某某保存。9月11日,姜某某用假身份证换了老人的真证,并于当天到银行取走了全部20万现金,“我们调取了银行监控,当天她取钱时气温30多摄氏度,她却包裹严实,而且钱取出后连数都没数就直接拿走了。”
法院判决—— 大女儿偷偷取钱属盗窃,但有家庭内部矛盾免于刑事处罚
据黄女士介绍,事发后为了确认自己的监护权,她委托专业机构对母亲的疾病和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报告显示其母亲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4年10月29日,法院认定姜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黄女士为其监护人。
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成华分局刑拘。2024年9月,姜某某退还被害人1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退缴涉案款项51800元。2025年3月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就姜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中,姜某某承认偷窃,但金额为调包其母身份证于9月11日取出的20万元,同时,受害人患病不代表丧失能力,并有意愿将自己财产均分4个女儿。法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证调包真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已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被害人现金15万元的事实,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害人曾表明被告并未使用自己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作为母亲不愿追究姜某某的法律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被害人家庭内部矛盾,其后续指证姜某某实施盗窃的陈述真实性存疑。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仍然违背其意愿窃取现金15万元,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122.5元,返还被害人。
小女儿质疑—— 多环节出现不合逻辑情形,养老院违背协议应担责
“他们那么多年没有联系,当她得知我母亲手里有钱后,那么快就下手了。”黄女士认为,姜某某多年未与母亲和他们来往,钱财家产并无交集,却突然出现,并取走母亲的所有存款,并被认定盗窃行为,其接近母亲的目的明显。因此,姜某某在法庭上辩解的母亲有意均分名下财产给四个女儿却遭黄女士反对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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