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大女兒帶出養老院取光40萬存款 小女兒說
9月29日,老人表示自己存款到期了,要讓女兒帶著她到銀行轉存。“我母親自己有養老金,我父親去世後,有個房子也賣掉了,錢都存在我媽的賬戶上,大概有40萬,分兩張存單各20萬元存在銀行。”黃女士說,老人雖然平時嚴重時連自己女兒都不認識,但唯獨對自己的存款很敏感。然而當她們辦理手續時發現,兩張存單(一張已到期,一張還未到期)裡的40萬元已被取空。
黃女士說,她隨即又趕到成都報警,警方調查發現,2024年8月19日,姜某某曾將老人帶出養老院,並帶著老人到銀行將老人的兩張存單進行了掛失注銷操作,其中一張到期的直接全款取出,只給了老人5萬元現金。另一張未到期的存單補辦後由姜某某保存。9月11日,姜某某用假身份證換了老人的真證,並於當天到銀行取走了全部20萬現金,“我們調取了銀行監控,當天她取錢時氣溫30多攝氏度,她卻包裹嚴實,而且錢取出後連數都沒數就直接拿走了。”
法院判決—— 大女兒偷偷取錢屬盜竊,但有家庭內部矛盾免於刑事處罰
據黃女士介紹,事發後為了確認自己的監護權,她委托專業機構對母親的疾病和精神狀態進行了鑒定,報告顯示其母親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4年10月29日,法院認定姜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女兒黃女士為其監護人。
經過警方調查取證,姜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成華分局刑拘。2024年9月,姜某某退還被害人15萬元,並向公安機關退繳涉案款項51800元。2025年3月6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就姜某某涉嫌盜竊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案發後退賠被害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並使用,可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中,姜某某承認偷竊,但金額為調包其母身份證於9月11日取出的20萬元,同時,受害人患病不代表喪失能力,並有意願將自己財產均分4個女兒。法院認為,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身份證調包真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被告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姜某某盜竊近親屬財物,且已全額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事實和情節,對被告人姜某某不需要判處刑罰。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於2024年8月19日盜竊被害人現金15萬元的事實,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被害人曾表明被告並未使用自己身份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且作為母親不願追究姜某某的法律責任。結合在案證據反映的被害人家庭內部矛盾,其後續指證姜某某實施盜竊的陳述真實性存疑。結合證人證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姜某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礙,仍然違背其意願竊取現金15萬元,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未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在案的人民幣50122.5元,返還被害人。
小女兒質疑—— 多環節出現不合邏輯情形,養老院違背協議應擔責
“他們那麼多年沒有聯系,當她得知我母親手裡有錢後,那麼快就下手了。”黃女士認為,姜某某多年未與母親和他們來往,錢財家產並無交集,卻突然出現,並取走母親的所有存款,並被認定盜竊行為,其接近母親的目的明顯。因此,姜某某在法庭上辯解的母親有意均分名下財產給四個女兒卻遭黃女士反對的說法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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