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大女儿带出养老院取光40万存款 小女儿说
律师说法—— 养老院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养老院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黄女士与养老院签订的入住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任何外人与老人接触必须通知黄女士,并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将老人带离养老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养老院理应遵循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老人不被擅自带离”的义务。然而,养老院在未通知黄女士情况下,允许他人擅自将老人带离,在黄女士询问时隐瞒真相,属于根本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事件中,由于养老院的违约行为,致使老人财产遭受损失,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除上述民事责任外,养老院还面临行政处罚。老人外出时,未告知丙方(黄女士)并征得同意,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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