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大女兒帶出養老院取光40萬存款 小女兒說
律師說法—— 養老院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
“養老院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就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黃女士與養老院簽訂的入住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任何外人與老人接觸必須通知黃女士,並且未經其同意不得將老人帶離養老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養老院理應遵循合同約定,切實履行“老人不被擅自帶離”的義務。然而,養老院在未通知黃女士情況下,允許他人擅自將老人帶離,在黃女士詢問時隱瞞真相,屬於根本違約。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此事件中,由於養老院的違約行為,致使老人財產遭受損失,養老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趙良善表示,除上述民事責任外,養老院還面臨行政處罰。老人外出時,未告知丙方(黃女士)並征得同意,屬於未按照約定履行服務,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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