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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一助理法官外逃 巨額執行款被轉至境外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北京] 北京三中院一助理法官外逃 巨額執行款被轉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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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五一”假期剛結束,一個驚人消息在北京法律圈流傳:“北京三中院出了個大瓜,執行助理法官卷走了幾個億的執行款,跑日本(专题)了。”

財新獲悉,“五一”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下稱“北京三中院”)確有法官外逃。此人名叫白彬,山西忻州人,90後。2014年夏,其進入北京三中院執行局,案發前任執行助理法官。


白彬本科就讀於北京某大學法學院,大學時代屬於比較優秀的學生。2014年7月17日,時任該校法學院院長在2014屆畢業典禮的講話中,除表揚八位博士生和71名碩士生,專門提及這屆本科生表現尤其優異,讀研率50%,司考通過率40%多,遠高於全國18%平均值,“直接參加工作的同學單位也很好……白彬去新成立的第三中院。有這樣的培養成績,我作為院長真的很高興。”

該講話以“怕你們忍不住會驕傲”為題,分別刊登於該校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官網。白彬事發後至記者發稿,中國法學會官網的文章仍在,只是已刪去“白彬去新成立的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官網目前也搜索不到白彬的信息。

前述消息靈通人士稱,年初白彬向北京三中院提出辭職,至案發時尚未獲准。白彬外逃早有准備,不僅錢款悉數轉移國外,已獲希臘國籍。事發系因其女友向閨蜜炫耀,隱私外泄,被人舉報。白彬獲知後,“五一”前全家出逃日本,目前人在哪裡尚不得知。

關於涉案金額,坊間有幾種說法,有的說1.3億元,還有的說2億元左右,更有說接近3億元。

多名受訪者表示,白彬轉至境外的巨款,來自某個或多個非法集資詐騙案的執行款。

執行款是指當事人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法院執行的涉案款(物),它包括賠償款、物、違約金、償還借款、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


因被執行人需要向法院支付執行款,由法院代為轉交勝訴方。而對於執行款的管理沒有統一的規則,各級法院基本都是通過設立執行款賬戶來收取執行款。有意無意拖欠執行款(物)給付的情況常有發生。

2005年夏,天津海事法院曾發生一起財務人員挪用、貪污1.2億余元執行款大案(參見財新網《程偉案中案》《程偉案開庭》)。程偉案的發生暴露了天津海事法院內部失控、監管失靈,也凸顯了法院執行款管理制度的缺失。

2006年6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下稱《試行規定》),要求各級法院開設執行款專用賬戶,對執行款進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試行規定》要求,法院財務部門對執行款收付要逐案登記,建立明細台賬;案件承辦

人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歸案入檔等。

此後,最高法院對《試行規定》進行了修訂,2017年5月1日,修訂後的《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實施。

《規定》除重申法院執行款一案一賬、專款專付,還要求每月核對。新增“執行通知書或有關法律文書,必須寫明法院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戶名,交款時應當注明執行案件案號、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交款人姓名或名稱、交款用途等信息”。

《規定》還將原“法院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必須有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改為“執行人員原則上不直接收取現金和票據;確有必要直接收取的,應當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同時制作收款筆錄,由交款人和在場人員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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