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钱志敏带走的400亿比特币,能归还中国吗?
理论上,依据POCA第281条,索赔程序为企图维权的“投资者”们留出了一扇窄门——“投资者”可以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索赔申请,提出对自身财产的合法主张。
2025年10月15日,英国皇家检察署在临时听证中也曾经提议,正在考虑为未参与民事案件的中国受害者设立“赔偿计划”,目前该计划尚待法院审查批准。《中国新闻周刊》向该署发送邮件询问具体细节,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根据英国政府发布的资产追缴统计说明,英国内政部会与请求国分享被没收资产,通常的分享比例是50%。在涉及受害者的特定情况下,英国可能会通过谈判,决定不同的比例。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朱江南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根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当被请求方没收的资产是公共资金时,且这些资产是从请求方贪污、挪用所得,无论这些资金是否已被洗钱,被请求方应当将没收的资产或出售该资产的收益返还请求方,但应扣除合理的变现费用。对于钱志敏案这类非公共资金的经济诈骗,条款规定了适用情况,具体返还情况仍需通过司法程序,根据证据链、庭审、外交谈判、交涉来最终决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
而当最终明确,多少资金归英国所有,英国国内不同部门的利益分配也会有所不同。朱江南说,英国设立的资产追回激励机制(ARIS, Asset Recovery Incentivisation Scheme)明确,将按照50∶50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各执法机构之间平分,以激励执法机构进一步打击犯罪。“在钱志敏案中,警方和检方表现出的极高积极性,除了职业精神、业绩考量外,很难说没有这种利益机制的驱动。”朱江南分析道。
伦敦警察厅在回复《中国新闻周刊》关于资产处置的问询时,也明确表示:警方希望看到部分追回资产“流向伦敦和伦敦市民”。对于耗时七年侦办此案的英国警方而言,无疑将其视为填补警方办案成本的一种资金回收渠道。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机构都可能是‘理性经济人’。ARIS机制让执法变成了一门生意,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这笔钱是带血的‘赃款’,不是无主的‘利润’。”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案子在国外,苦主在国内”的错位是跨境追赃的最大难点。多位专家都强调,需要在案件谈判中展现“受害人优先”的原则和立场。严立新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TOC),资产返还合法所有者是第一优先级的。“只有在赔付完所有受害者之后,剩余的部分(如有),才轮到中英两国谈分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国可以接受英方扣除“合理的执法成本”,但需要防止自动落入默认返还50%或者更低比例的格局。
此前,英国最高法院强调,除非在程序推进至POCA第281条规定的阶段,有个人或实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暂不会进行国家间接触。换言之,英国方面会先通过本国司法程序确定资产归属,然后再考虑与中国就资产返还进行磋商。
这一行为引发了争议。钱志敏的律师罗杰·萨霍塔对外表示:“英国法院的举措意味着,任何追回资产的盈余都可能被国家保留,这种做法实际上将执法转变为政府潜在的、新的收入来源。”
能返还多少?
对于该案受害人而言,最期待的结局莫过于“全额返还”。这一模式并非没有先例。
朱江南提到了中国追逃追赃的里程碑案例——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案。2015年,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没有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中新双方合作,新加坡高等法院执行中国法院没收裁定内容,将李华波案总额折合人民币2044.64万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这是中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严立新建议,比较可行的路径是,由中国政府或指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英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政府的出面,能最大程度安抚国内受害者情绪,同时在国际法庭上展示国家意志。”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参与代理蓝天格锐非吸案投资人海外跨境追索损失的律所之一。该所虹桥分所律师顾昭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英国检方的民事追缴程序尚处于早期,实质性证据交换尚未开始,整个周期将较漫长。
此前,英国浚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玉华撰文指出,已有千余名中国投资人试图通过该程序主张权利,其中不乏有人提出“激进”主张:不仅要求赔付本金,更要求获得比特币过去七年的升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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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2025年10月15日,英国皇家检察署在临时听证中也曾经提议,正在考虑为未参与民事案件的中国受害者设立“赔偿计划”,目前该计划尚待法院审查批准。《中国新闻周刊》向该署发送邮件询问具体细节,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根据英国政府发布的资产追缴统计说明,英国内政部会与请求国分享被没收资产,通常的分享比例是50%。在涉及受害者的特定情况下,英国可能会通过谈判,决定不同的比例。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朱江南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根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当被请求方没收的资产是公共资金时,且这些资产是从请求方贪污、挪用所得,无论这些资金是否已被洗钱,被请求方应当将没收的资产或出售该资产的收益返还请求方,但应扣除合理的变现费用。对于钱志敏案这类非公共资金的经济诈骗,条款规定了适用情况,具体返还情况仍需通过司法程序,根据证据链、庭审、外交谈判、交涉来最终决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
而当最终明确,多少资金归英国所有,英国国内不同部门的利益分配也会有所不同。朱江南说,英国设立的资产追回激励机制(ARIS, Asset Recovery Incentivisation Scheme)明确,将按照50∶50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各执法机构之间平分,以激励执法机构进一步打击犯罪。“在钱志敏案中,警方和检方表现出的极高积极性,除了职业精神、业绩考量外,很难说没有这种利益机制的驱动。”朱江南分析道。
伦敦警察厅在回复《中国新闻周刊》关于资产处置的问询时,也明确表示:警方希望看到部分追回资产“流向伦敦和伦敦市民”。对于耗时七年侦办此案的英国警方而言,无疑将其视为填补警方办案成本的一种资金回收渠道。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机构都可能是‘理性经济人’。ARIS机制让执法变成了一门生意,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这笔钱是带血的‘赃款’,不是无主的‘利润’。”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案子在国外,苦主在国内”的错位是跨境追赃的最大难点。多位专家都强调,需要在案件谈判中展现“受害人优先”的原则和立场。严立新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TOC),资产返还合法所有者是第一优先级的。“只有在赔付完所有受害者之后,剩余的部分(如有),才轮到中英两国谈分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国可以接受英方扣除“合理的执法成本”,但需要防止自动落入默认返还50%或者更低比例的格局。
此前,英国最高法院强调,除非在程序推进至POCA第281条规定的阶段,有个人或实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暂不会进行国家间接触。换言之,英国方面会先通过本国司法程序确定资产归属,然后再考虑与中国就资产返还进行磋商。
这一行为引发了争议。钱志敏的律师罗杰·萨霍塔对外表示:“英国法院的举措意味着,任何追回资产的盈余都可能被国家保留,这种做法实际上将执法转变为政府潜在的、新的收入来源。”
能返还多少?
对于该案受害人而言,最期待的结局莫过于“全额返还”。这一模式并非没有先例。
朱江南提到了中国追逃追赃的里程碑案例——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案。2015年,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没有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中新双方合作,新加坡高等法院执行中国法院没收裁定内容,将李华波案总额折合人民币2044.64万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这是中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严立新建议,比较可行的路径是,由中国政府或指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英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政府的出面,能最大程度安抚国内受害者情绪,同时在国际法庭上展示国家意志。”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参与代理蓝天格锐非吸案投资人海外跨境追索损失的律所之一。该所虹桥分所律师顾昭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英国检方的民事追缴程序尚处于早期,实质性证据交换尚未开始,整个周期将较漫长。
此前,英国浚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玉华撰文指出,已有千余名中国投资人试图通过该程序主张权利,其中不乏有人提出“激进”主张:不仅要求赔付本金,更要求获得比特币过去七年的升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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