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钱志敏带走的400亿比特币,能归还中国吗?
严立新认为,中国受害者如果主张按升值后价值索赔,在英国法官眼中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质疑。“不过,反洗钱领域的‘追踪原则’告诉我们:如果受害者的钱被用来买了彩票中了大奖,受害者有权要求奖金,而不仅仅是彩票的本金。”
赵炳昊也赞同这一逻辑。他说,民事追缴聚焦于财产本身是否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则上,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当初被骗的钱,沿着链路长出了虚拟货币这个“果子”,就有权按现值主张赔付。但金额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链上资金能否被完整追踪、不同受害人之间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对证据链的接受程度。
不过,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于佳宁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6.1万枚比特币在七年间形成的巨额增值,属于典型的资本利得,来源是比特币的市场涨幅。如果允许受害人按比特币当前市值主张权利,等于承认其在一个本身违法的资金盘结构中享有虚拟货币升值带来的投资性收益,“这既与刑法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相冲突,也会在伦理上制造一种‘成功就是高收益,失败才是受害人’的逆向激励”。
他指出,参考国内“币圈第一案”PlusToken案等先例,中国法院将虚拟货币的全部价值,包括价格上涨形成的增值部分,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不以成本或买入价作为计算基础。对于这部分远超本金总额的增值,“更适合被理解为一个公共性的剩余价值”。中方应通过外交与司法途径,主张这笔巨额溢价作为犯罪资产包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将其追回并纳入中国国库。在完成对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后,剩余的巨额资金转化为公共财政资源。
技术认定难题
除此之外,技术上的证据认定是更为棘手的问题。
于佳宁表示,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来说,想要将自己当年“投资”的人民币,一路精准追踪到今天英国警方扣押的6.1万枚比特币,在技术上几乎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任务。原因在于这条路径跨越了三个本质上割裂的系统:一是以人民币为主的银行账户和现金收缴体系,二是高度依赖人情网络和微信群撮合的场外OTC换币市场,三是被冷钱包、多层跳转和混币器刻意打乱痕迹的链上资金流。
钱志敏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的2014年到2017年,在于佳宁眼中,是典型的场外换币、集中买入、资金高度混同再辅以混币器的年代,资金来源在进入大池子的一刻已经丧失了个体可识别性,链上分析可以重建的是“这池水是脏的”,而不是“这滴水是谁的”,“资金来到地推人员或资金池的那一刻起,就被汇入一个巨大的黑箱,个人视角已经完全看不到哪一笔钱换了哪一枚币”。
更复杂的是,蓝天格锐案中大量投资人属于多个项目滚动投资。一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与再投入相互混杂,部分产品返现方式不同,有人以现金滚动,有人以“多特币”等实物折算再投,使得账面金额与真实亏损并不一致。“现阶段,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都缺乏能够对全部资金流、比特币转换过程及对应持有人关系做出完整、可采信重构的专业力量。”
面对极高的法律门槛和追索成本,郑正歌最终选择了一家由跨国公司促成的第三方机构协助维权,尽管对方承诺的赔偿抽成比例可能高达20%,他只希望能尽快拿回本金,“至于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赵炳昊提出,部分国际司法机构会利用我国目前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中方进行质疑。“在监管上,比特币的发行融资是非法的。但在办案中,(我们)又把虚拟货币当作财产,处在比较尴尬的处境。”
对此,于佳宁认为,中国虽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民法典明确保护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这恰恰为跨境追赃提供了稳固的财产权依据。
严立新则给出了更为犀利的“实用主义的穿透式”的比喻,“我们‘内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外索’是为了伸张司法正义。这两者不矛盾,就像关起门来打扫卫生,并不代表扔在门口的东西别人可以随便捡走”。
“该案不仅是一次追赃,更是一个契机。倒逼中国推进虚拟货币监管从‘只强调风险和禁止’转向‘防风险、有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精细化治理,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未来的跨国追赃与资产分享博弈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制度底气。”赵炳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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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昊也赞同这一逻辑。他说,民事追缴聚焦于财产本身是否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则上,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当初被骗的钱,沿着链路长出了虚拟货币这个“果子”,就有权按现值主张赔付。但金额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链上资金能否被完整追踪、不同受害人之间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对证据链的接受程度。
不过,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于佳宁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6.1万枚比特币在七年间形成的巨额增值,属于典型的资本利得,来源是比特币的市场涨幅。如果允许受害人按比特币当前市值主张权利,等于承认其在一个本身违法的资金盘结构中享有虚拟货币升值带来的投资性收益,“这既与刑法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相冲突,也会在伦理上制造一种‘成功就是高收益,失败才是受害人’的逆向激励”。
他指出,参考国内“币圈第一案”PlusToken案等先例,中国法院将虚拟货币的全部价值,包括价格上涨形成的增值部分,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不以成本或买入价作为计算基础。对于这部分远超本金总额的增值,“更适合被理解为一个公共性的剩余价值”。中方应通过外交与司法途径,主张这笔巨额溢价作为犯罪资产包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将其追回并纳入中国国库。在完成对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后,剩余的巨额资金转化为公共财政资源。
技术认定难题
除此之外,技术上的证据认定是更为棘手的问题。
于佳宁表示,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来说,想要将自己当年“投资”的人民币,一路精准追踪到今天英国警方扣押的6.1万枚比特币,在技术上几乎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任务。原因在于这条路径跨越了三个本质上割裂的系统:一是以人民币为主的银行账户和现金收缴体系,二是高度依赖人情网络和微信群撮合的场外OTC换币市场,三是被冷钱包、多层跳转和混币器刻意打乱痕迹的链上资金流。
钱志敏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的2014年到2017年,在于佳宁眼中,是典型的场外换币、集中买入、资金高度混同再辅以混币器的年代,资金来源在进入大池子的一刻已经丧失了个体可识别性,链上分析可以重建的是“这池水是脏的”,而不是“这滴水是谁的”,“资金来到地推人员或资金池的那一刻起,就被汇入一个巨大的黑箱,个人视角已经完全看不到哪一笔钱换了哪一枚币”。
更复杂的是,蓝天格锐案中大量投资人属于多个项目滚动投资。一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与再投入相互混杂,部分产品返现方式不同,有人以现金滚动,有人以“多特币”等实物折算再投,使得账面金额与真实亏损并不一致。“现阶段,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都缺乏能够对全部资金流、比特币转换过程及对应持有人关系做出完整、可采信重构的专业力量。”
面对极高的法律门槛和追索成本,郑正歌最终选择了一家由跨国公司促成的第三方机构协助维权,尽管对方承诺的赔偿抽成比例可能高达20%,他只希望能尽快拿回本金,“至于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赵炳昊提出,部分国际司法机构会利用我国目前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中方进行质疑。“在监管上,比特币的发行融资是非法的。但在办案中,(我们)又把虚拟货币当作财产,处在比较尴尬的处境。”
对此,于佳宁认为,中国虽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民法典明确保护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这恰恰为跨境追赃提供了稳固的财产权依据。
严立新则给出了更为犀利的“实用主义的穿透式”的比喻,“我们‘内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外索’是为了伸张司法正义。这两者不矛盾,就像关起门来打扫卫生,并不代表扔在门口的东西别人可以随便捡走”。
“该案不仅是一次追赃,更是一个契机。倒逼中国推进虚拟货币监管从‘只强调风险和禁止’转向‘防风险、有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精细化治理,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未来的跨国追赃与资产分享博弈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制度底气。”赵炳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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