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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簽訂虛假合同,男子詐騙26.22億被判無期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偽造印章簽訂虛假合同,男子詐騙26.22億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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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偽造印章冒用其他單位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詐騙26.22億余元。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4月11日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劉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某某為某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此前因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於2021年8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专题)一萬元。後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2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監視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2025年4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某以偽造印章冒用其他單位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詐騙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合計26.22億余元,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劉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財物、現金和車輛、查封的房產、凍結的銀行賬戶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劉某某及涉案通道公司、開票公司和個人繼續退賠。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某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期滿後,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某合同詐騙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某某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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